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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查处申请不予答复怎么办?

2024-12-22 0

案情概况

2021年5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刘某某等6人的《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书》,申请查处某煤矿违法用地行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认为刘某某申请查处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2021年7月刘某某等6人起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查处第三人违法用地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查处第三人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


裁判观点

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书》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后仅口头答复部分申请人调查情况,未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在收到《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履职尽责,书面答复申请人。

对于刘某某等人的申请,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原告调查处理情况,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判决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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