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受房子的诉讼时效之类的东西,很多人听起来可能会很困惑,遇到就不知所措。今天,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已经整理了一些资料。如果你想理解这个问题,请耐心地和一起阅读。相信你看完就明白这个问题了,以后遇到这样的难题也不用担心。拒绝受理房屋纠纷的诉讼时效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应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房屋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的,时效期间自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2.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实现房屋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
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建成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的质量验收、逾期责任和风险负担往往会导致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的争议。目前国家已经对《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如有必要,买家可请律师协助,并请建设质监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诉讼时效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计算。一旦发生违约,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已经确定,违约金无论按日计算还是按月计算,都只是关于如何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标准或计算方法的约定,而不是因为这个约定,新的债务再次产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发生之日起计算。当然,在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中,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原因。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