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处于合作和对抗中。其中,律师和检察官的对抗尤为重要。通过和检察官的合作和对抗,达到自己期望的辩护目的。刑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对抗,并不是无脑的完全对抗。下面我们就来解读一下刑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的对抗思维。
刑事律师和检察官对抗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忽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而通过让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手段来达成辩护目的,要做到对嫌疑人的认真负责。律师在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办案程序等问题时,通常能够从中发现和检察官对抗的资本,如果运用得到,就可能使检察官做出较大的让步。
2、多角度多方式的处理问题
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程序等存在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可以修复的,无法对案件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只是一个错误的存在。如果发现的问题,统统和检察官对抗到底的话,往往和检察官的合作就会非常的困难。
律师和检察官的对抗目的就是为了找出路,而不是为了对抗而进行对抗,与检察官“你死我活”。对于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修复的问题,对案件不会有太大影响的问题,可以留有余地,以免破坏合作的氛围。如果是原则性问题,能对案件产生较大的影响的话,就可以大胆的向检察官指出,并要求检察官解决,以此来迫使检察官做出让步。
3、合作和对抗的其他要素
律师和检察官的对抗不是单纯的以事实、证据或者法律的适用,还包括其他的因素。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虽然是案件的核心和基础,但是检察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还会考虑其他的问题。律师在和检察官合作对抗过程中,就需要对检察官的真实心态和想法有一定的了解,并找到合适的契合点,最好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
4、合作和对抗需要有理有据
律师辩护并不是表演,如果不讲事实和证据、不讲法律的规定,而只讲大空话,纯理念的东西的话,很难达成辩护的目的。
律师在和检察官沟通时必须要有事实、有证据、有法律依据,然后才会是有理念有政策,有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相统一。只讲理念和政策,只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好听、好看但没用。
孙宇光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职务侵占罪、贪污受贿罪等刑事案件。
近年来,孙律师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企业类犯罪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尤其擅长分析历年法官的判决思路,多角度推演辩护思路,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先后被司法局授予“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信之源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5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