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银行作为牵头行、代理行、多数贷款人,另一银行作为参与行、银团成员行、贷款人,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借款人,就某城中旧村更新项目贷款事宜签订《银团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贷款额度,所需贷款采取贷款资金及履约保函两种形式发放,在某城中旧村更新项目融资地块分批办妥土地使用权证后,置业公司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妥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团的抵押担保手续,若借款人违反以上约定,或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银团有权宣布借款人未使用银团额度中止,同时须提前归还银团已发放的三旧改造贷款及退还银团已开立的履约保函(或存入100%保证金),要求借款人按照罚息利率支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约定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并约定了贷款贷款利率和履约保函费率,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同日,置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及股东作为保证人及出质人,与银团签订保证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银团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及出质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其后,银团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向置业公司发放了1,497,999,098.00元贷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置业公司归还了2亿元贷款,尚欠1,297,999,098.00元贷款未还。同时,根据置业公司的申请,银团向受益人开立了24份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计金额2,477,731,500.75的《履约保函》,为被告置业公司履行其与受益人签订的《旧村改造项目履约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履约保证。
2021年10月12日、13日,被告置业公司就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取得两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但置业公司未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为银团办理抵押担保登记。后因被告置业公司拒不履行其与第三人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付款义务,被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定冻结上述两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银行账户、公司股权。
因被告置业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抵押担保登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加上置业公司的集团母公司出现到期债务违约等严重违约行为,银团遂委托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2022年2月开始,置业公司未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起诉时面临的问题
本案在起诉时,面临以下主要问题需要确定:
(一)能否以银团代理行的名义单独起诉,还是银团成员行共同作为原告起诉;
(二)能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三)在履约保函未发生兑付的情况下,能否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存入等额的保证金,该问题直接影响起诉的标的及财产保全的限额;
(四)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能否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抵押优先权。
诉讼策略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珠海”)常运鹏律师、刘曦俊律师、甘远儿律师、段怡雅律师接受银团代理行的委托后,梳理了案件和证据,并经与委托人协商,根据委托人的诉讼目的,确定了以下诉讼策略:
(一)根据《银团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单独以银团代理行的名义起诉;
(二)根据约定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三)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函未发生兑付的情况下,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办理抵押担保登记及未按约定还本利息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存入等额的保证金;
(四)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先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五)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确保质押股权的首封.
办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盈科珠海于2021年12月接受某银团的委托,代理该银团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标的37.82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代理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诉讼主体、明确诉讼请求、制定诉讼策略、起草诉讼文书、整理和组织诉讼证据,接案后一周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申请了财产保全。该案于2022年5月开庭审理,代理律师代理银团参与了该案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提交代理意见。2022年8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债务人向银团提前偿还全部贷款1297999098元,并存入与银团开立履约保函等额的保证金2477731500.75元,案件受理费18920453元由法院向银团全额退回。
该案一审判决后,对方当事人就部分判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盈科珠海代理律师代表银团提交了二审答辩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自愿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经二审法院准许,裁定准许对方当事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回顾
(一)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以银团代理行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本案中,在《银团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任何一项违约事件的存续期间,代理行可以行使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立即到期应付,有权在任何时候采取其认为必要或合理的行动以保护各银团成员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代理行认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有利于贷款人利益的,代理行可以进行该种作为或不作为”,并约定“本合同所列各项救济权利或拟对借款人提起和进行的任何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的权利应当通过代理行组织进行”,且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并非合同约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同意事项”,代理律师认为,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无论是从提起诉讼的程序上,或是实体上,代理行作为多数贷款人,均有权以代理行的名义,单独就银团贷款事项提起诉讼。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人出现违约时,银团能否提前宣布贷款到期,以及银团开具的履约保函在未发生兑付的情况下,借款人出现实质性违约时,法院能否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判决借款人存入与银团已开立履约保函等额的保证金。代理律师认为:1.所有约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借款人未办理抵押担保,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属于实质违约;3.被告违约时提前还款是合同明确约定;4.被告故意实质违约,提前还款的条件已全部成就;5.银团开具的是独立保函;6.办理足额担保是被告奥园华富的合同义务;7.已开立的履约保函客观上退还不能;8.存入与履约保函等额保证金是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被告依约必须履行。经代理律师仔细梳理案情、发表辩论意见和代理意见、提交类案判例,银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案件细致认真,可以赢得办案法官的认可。本案代理律师代理本案后,协助委托人梳理准备了677页的证据材料,起草拟定了16页8802字的起诉状及补充事实,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了21页12735字的代理意见,检索并整理5份类案判例,对方针对其中一项判决项提起上诉后,又起草和拟定7页4466字的二审答辩意见,办案过程中提出3次财产保全申请,历经一年零一个月,终于不负当事人所托,赢得全案胜利,一审判决书中“根据各方举证情况,本案查明事实如XX银行诉状和补充事实所述”,足以肯定代理律师的工作价值。
团队负责人 常运鹏律师
盈科珠海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银行与金融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具有证券、基金、会计从业资格,业务领域为金融、证券、财税,在公司法、投融资并购、企业税务、股东争议以及重大案件诉讼与仲裁、企业家涉财、涉税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近几年代理了某房产开发企业5.7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以及某新能源企业6.9亿元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系列案和公司高管被指控5.3亿元职务侵占和1.6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主办律师 刘曦俊律师
盈科珠海专职律师,在银行诉讼、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法、合同法、涉税法律服务、诉讼与仲裁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够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曾代理某银行标的60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以及其他银行诉讼案件.
主办律师 甘远儿律师
盈科珠海专职律师,具有8年政法系统从业经验,熟悉诉讼程序及法院办案流程,精通合同法、公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擅长处理公司法务、风险评估、民商法等业务,具备丰富的案件代理及企业法务咨询服务经验并有多个成功案例,能够把控案件关键问题,高效解决诉讼过程中的障碍及不利因素,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
协办律师 段怡雅律师
盈科珠海专职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能力与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执业以来代理多起股权投资、以及银行和金融、理财诉讼案件,和公司诉讼案件,能够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协办律师 范阳律师
盈科珠海专职律师,熟悉民事、刑事诉讼程序及法院办案流程,精通合同法、公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擅长处理公司法务、风险评估、民商法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案件代理及企业咨询服务经验并有多个成功案例,能够把控案件关键问题,高效解决诉讼过程中的障碍及不利因素,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
协办人员 俞斌律师
盈科珠海律师,已通过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及法院办案流程,参与办理多宗公司诉讼及银行和金融诉讼案件,能够准确执行团队意志,协助团队实现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