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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中资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后发布2013-11-18

2024-12-20 0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银监会对2006年制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后,于今日发布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一百零七条,与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
  此次取消的行政事项,包括了银监会参与国务院第四、五、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先后取消: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设立、电子银行业务、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审批等,一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将工作重点由准入预防转向事中、事后动态化监管的理念,新办法进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取消中资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行政许可,由中资行在设立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决定延期一次,以报告有关情况替代行政许可;取消中资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取消中资行信用卡章程审批项目,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规则以及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
  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托管业务行政审批。对做为证券投资基金及QFII托管方的中资行来说,意味着此项业务不仅大型中资行可做,小型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同样可做,托管方市场充满竞争,不尽责者将可能失去这项业务。不仅如此,业内一直呼吁,将这两项托管业务也向外资银行开放,如是,中资行还将面临与外资行争抢这块蛋糕的风险。
  据介绍,新办法坚持风险为本导向,严把第一道防线。表现为:根据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对申请设立机构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新设机构监管要求;进一步明晰中资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制订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注重对申请人职业操守、工作经验和从业记录的考察,防止核心管理岗位或重大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因专业知识、合规意识、职业操守存在瑕疵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问题;细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人员“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更替时产生经营风险。
  另外,新办法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责任导向,实施正向激励,引导银行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等重点、新兴领域发展。

  (转自人民网_法治_最新报道)

来源:北大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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