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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拒绝亲子

2024-12-12 0
1.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经常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销婚姻,但往往被法院驳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怎么规定的,背景是什么?婚姻登记程序存在诸多瑕疵,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参加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存在瑕疵等。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同时缺乏婚姻必备要件的,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由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是,对于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程序上的瑕疵。当事人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法院只有在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婚前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或者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才能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宣告符合婚姻本质要求但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从征求意见情况来看,最高法认为,司法解释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增加指导性规定,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因此,《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近年来,一些亲子关系诉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这个问题有哪些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的法律后果。为什么这样规定?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分析,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否认合法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证明孩子与父母尤其是父亲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技术简单、准确,在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全球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作为直接判断案件的依据。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或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有效,亲子鉴定不配合法院的一方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3.近年来,生育权诉讼经常见诸报端,讨论也很热烈。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备受关注的生育权问题,司法解释(三)明确丈夫因擅自终止妻子妊娠侵犯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因是否生育发生争议,导致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可以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专业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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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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