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张先生和哥哥、父母签了协议,约定在父母过世后,祖宅给张先生,由张先生负责给父母养老,父母翻建房屋时所欠的外债也由张先生偿还。
后来张先生的父母相继过世,张先生准备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哥哥这时拿出了一份母亲手写的遗嘱,其中内容已经变更了原先家庭协议的内容,说这套房子留给哥哥,哥哥说遗嘱要以最后一份为准。那么这套房子应该给谁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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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在本案中,需要结合多方因素综合判断,张先生一家多年前签的这份协议究竟是不是遗嘱。
虽然这份协议提及“父母百年后张先生可以过户房子”,但是其中还涉及房屋的分配、父母的养老以及家庭现有债务、财产的分配,形式和内容皆符合当地分家的风俗习惯,所以这份协议更符合一家人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分家协议,而不应当属于遗嘱。那么在这份分家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张先生母亲单方立遗嘱,对分家协议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擅自处分按约定已经属于张先生的房子,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房子仍然应该归张先生所有。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