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口头承诺出现的原因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为了追求所谓的拆迁高效率,快速完成拆迁任务,除了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还往往向拆迁户们做出种种口头承诺,事后再翻脸不认账。因为老百姓手头上没有一个白纸黑字的协议,也就欠缺了一个可以对拆迁办施压的谈判筹码,此时便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不知道该怎么进行维权。
2、 口头承诺的效力
判断口头协议的效力,除了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某项行政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口头形式的合同往往因缺乏文字证据,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当难以举证证明口头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口头承诺的效力更是无法进一步审查。
3、取证的重要性
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故拆迁户应该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在拆迁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防在因合法权利被侵犯而启动的拆迁维权诉讼中打了“无准备之仗”。因此,在与拆迁工作人员沟通时可以做必要的录音,特别是拆迁办一些口头承诺,特别注意录音要能完整反应对话时间、地点、相对方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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