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乐动卓越公司起诉阿里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阿里云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此时在网上和内页引起了轩然大波。
事情过程是这样的:《我叫MT》是一部由七彩映画工作室出品的原创3D网络动画。该动画片的著作权人将游戏改编权独占许可给了乐动卓越公司,乐动卓越公司先后开发了移动端游戏《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发现网址为www.callmt.com的网站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iOS版、安卓版下载及游戏充值服务,涉嫌非法复制《我叫MT online》游戏的数据包。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公司,要求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但没有得到阿里云公司的积极回应。
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里云公司停止侵权,提供数据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阿里云公司认为自己仅是停工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既不是上传者也不是游戏的经营者,更是尽到了提醒注册用户不得发布侵权信息的注意义务,因此自己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
显然法院没有支持阿里云的主张,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作虽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时,其作为服务器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关义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在该案中,阿里云公司对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起,阿里云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阿里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而且还发了公告。
很显然,阿里云利用“保护用户数据隐私”狠狠地做了一把借势营销,从营销角度,殊不论是否有违反网络法,从赢得用户心上来说,阿里云保护用户数据隐私的论调可谓令人好感大增,不得不感慨阿里云好一把借势营销!
从法律角度,北京信之源律所杨律师针对此案件进行了解读:
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阿里云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被链接网站提供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却仍为其提供链接服务的,构成帮助侵权!
因此,在感叹阿里云营销做得好的同时,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还得提醒各大网站和站长,对网站内容应该提高检查力度,避免再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侵权被告!
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信之源拥有由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组成的强大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