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策略:
缓刑的第四个条件是缓刑辩护重中之重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我们来分析一下缓刑的四个条件,前两个“放之四海而皆准”没有意义,第三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一样,难以把握,唯有第四个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比较特别。特别的法律规定为刑事辩护提供了特别的空间和机会,辩护律师应当深挖第四个条件的内涵,把“社区出具愿意接受被告参与社区矫正的书面意见”作为辩护重点。可见社区是否同意矫正对缓刑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律师缓刑辩护应当把社区同意矫正作为不二的辩护重点。本案的辩护经验就是如此,积极建议法官出具《非监禁刑委托社会调查函》(见下图示),只要社区出具同意矫正意见,法院基本上会判处缓刑的。本案的判决书对判处缓刑的理由这样描述:“对某某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某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提出了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报告”。(见判决书)今年6月25号出台的《社区矫正法(草案)》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实施程序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细致规定,相信社区矫正的适用数量会大幅上升,法官也将会做出更多的缓刑判决。
缓刑考验期也应成为辩护的重要内容
《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的期间比较长,但缓刑考验期的辩护恐怕少有律师涉及,缓刑只是附条件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严重违反缓刑的相关规定,则会取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且缓刑考验期内“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所以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仍事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也是律师应当关注的辩点之一,尽量避免被判处过长的缓刑考验期。
案件结果:
本案法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缓刑考验期为有期徒刑的一年最低期限。
典型意义:
缓刑案件的辩护工作不仅仅是法庭审理,大量的工作比如受害人赔偿、谅解,罚金缴纳、社会调查函的出具、同意社区矫正的回函等等,都要在开庭前后的庭外完成。案件虽小,但“缓刑的第四个条件是缓刑辩护重中之重”,“缓刑考验期也应成为辩护的重要内容”这两点办案体会值得与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