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案例分享为信凯所“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
整套案例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案件的具体事实、诉讼双方各自的意见
第二、通过案件分析,提出涉及的疑难问题
第三、对每一具体疑难问题的法律分析
第四、最后总结
一、案件相关事实
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处住宅小区的开发商。
北京B建筑防腐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有资质的专业防腐防水施工企业。
2014年1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关于天怡园小区《防水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相关防水施工工程承包给B公司进行施工。合同对承包范围、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工程款结算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暂定工程量为50000平方米,暂定合同价款2500万元,实际合同价据实结算。
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竣工验收与结算部分约定: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结果有异议时,可由双方相关人员核对,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才能作为结算依据,逾期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所报结算。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在施工所使用的施工材料的质量问题、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等发生争议,2015年8月份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施工,随后双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从施工现场撤离,合同约定的未完工程,A公司另找其他施工公司完成。B公司离场时,双方未对已经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共同确认。
在施工期间,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工程款(双方均无异议)。
2016年5月份,A公司所开发建设的该处住宅小区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业主也入住使用。
A公司的诉讼
2017年3月份,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赔偿损失1500万元。其诉称2014年5月,A公司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所施工的工程有些地方存在质量问题,要求B公司进行整改。同时认为所用的施工材料质量不合格,且整改后漏水没有得到解决,要求B公司继续整改。2015年8月份,A公司在另一施工现场检查,检查发现B公司施工所用施工材料仍有质量问题,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施工,B公司随即撤场。
2016年向业主交房后,地下车库漏水问题非常严重,且B公司怠于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秩序和高层后续施工。A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全面彻底维修,共计支付维款150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影响甲方或业主使用的,引发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保修范围内,乙方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24小时内派人保修,超限不到甲方可委他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故在B公司怠于维修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维修,B公司应承担因其施工质量问题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B公司的反诉
针对A公司的起诉,B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100万元及利息。认为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所使用的施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均经过验收合格,每道防水工序完成后,均经过A公司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才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2015年8月份,A公司单方无故终止合同,要求B公司退场。
B公司认为中途退场时,A公司扣除5%的质保金外,应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但退场后A公司拒绝结算。经B公司对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核算,A公司仍应当支付1100万元的工程款。2016年10月份,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书面的程款结算的全部资料,要求A公司给予确认并支付剩余的1100万元的工程款,但A公司至本案2017年3月份起诉时,都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二、本案中涉及的疑难问题
1、原告A公司诉求分析
诉求:赔偿损失1500万元
要求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是否应该赔偿)
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保期为五年。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影响甲方或业主使用的,引发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均有乙方承担。在保修范围内,乙方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24小时内派人保修,超限不到甲方可委他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在质量问题是赔偿的前提
关键问题: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
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意见是截然对立的,如何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假设质量存在缺陷,那么工程承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疑难问题1:保修责任是不是等于质量缺陷责任疑难问题2:承包方未接到维修通知,在承包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包方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应的维修费用,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
2、被告B公司诉求分析
支付工程款1100万元及利息
(1)确定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全部施工完毕就中途离场,对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双方未能共同确认,争议较大,已施工的工程价款的确定就成为本诉求的关键问题。
本案中,承包人B公司曾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A公司提出书面的结算报告,但迟迟没有答复。
疑难问题3:发包方逾期答复,是否能视为认可承包方的工程款结算报告
只要对工程款的结算有争议,是不是都要通过鉴定解决?
疑难问题4:什么情况下不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
(解决工程款争议的各种可行方法)
疑难问题5: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
(2)利息如何计算
建设施工一般工程款的金额都比较巨大,利息的金额相应的也不是小数目,利息怎么计算往往也是争议的重点。
疑难问题6:利息的标准如何确定
疑难问题7:利息从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