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和乙某在一次酒局后,乙某自觉不胜酒力,甲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乙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甲某,并由甲某驾驶该车搭载乙某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甲某驾驶汽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甲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事发后甲某、乙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乙某明知被告人甲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甲某在道路上驾驶,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甲某、乙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法律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乙某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该案例给我们一个警示,在日常饮酒中一定要禁止如下行为,否则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一、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