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醉酒妇女发生性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奸
2024-11-30
0
来源:微法官? ? ?时间:2022年8月24日强奸罪中被害人醉酒的适用困惑与完善建议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认定为强奸,当前似乎并无多少异议。然而,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法律规定并予以正确适用,并不是没有疑问,有待探究。一、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当然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及被害人醉酒情形下的处理,与之相关的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中明确“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该解答明确,利用醉酒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可以认为强奸。且不说这是不是司法解释,能不能直接引用,但是该规定究竟指何内容值得深究。与本文探讨主题相关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故意将被害人灌醉,然后再与之发生性关系,二是发现被害人醉酒后,与之发生性关系。《解答》包含第一种情况并无异议,是否包含第二种情况并不清楚。《解答》难以包含第二种情况,理由如下:其一,能否认定为强奸关键还是要考察是否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外在的表现为妇女是否反抗,这里当然包括是否有意识和能力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与醉酒并不能等同,醉酒下的妇女并不一定没有反抗意识,并不一定就不能反抗。在已有的裁判文书中,被害人虽然醉酒但仍予以积极反抗的表述就是明证。《解答》如果包含第二种情形,会造成不当的扩大解释。其二,就文义解释而言,“药物麻醉”意思明确,意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药物麻醉,不是指被害人自行处于药物麻醉状态,而“醉酒”与“药物麻醉”相并列,同时又考虑到本句的主语是“犯罪分子”,限定词是“手段”、“方法”,故此处的“醉酒”应是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灌醉而不是指被害人自行处于醉酒状态。综上可见,现有法律规定下,不能将醉酒与违背妇女意志等同,《解答》也没有规定只要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等同化倾向,在认定被害人醉酒并明确发生性关系后,就确认了强奸,这与当前法律本意并不吻合。二、醉酒如何认定若妇女醉酒后没有清醒意识,对于性行为无法评判,既没有反抗意识也没有反抗能力,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应无异议。但是随之而来一个问题,醉酒如何认定。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样,酒量自然也不一样,因而喝多少才醉酒也不一样,因而醉酒因每个个体情况差异而存在不同,故以受害人个体状况为醉酒认定依据的标准可以称之为个体标准。强奸案中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取证难,本文探讨的情形尤其如此:其一,在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的情形下,事后很难证明妇女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而且如此情形下,当事人报案距案发往往有一段时间,报案时可能已经非常清醒,案发时的状态只有犯罪嫌疑人清楚。犯罪嫌疑人如拒不承认,很难认定。其二,即使妇女能及时报案,并作酒精测试,达到了通常所说的醉酒状态,也难以评判妇女当时对性行为是否清醒,能否自主决定。当前裁判文书中,有的认定依据是被害人处于醉酒不醒状态,有的是凭借事前一起吃饭人员的证明,有的凭借当事人自述和供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难以让人信服。评判的标准建立在妇女个人情况的基础上,事后又不能让妇女喝酒予以试验,认定是否醉酒存在难以突破的困境,确实欠缺科学性。危险驾驶罪中“醉酒”的确定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的思路。刑法修正案(八) 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而是否醉酒直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修订并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来确定,即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当然,刑法禁止类推,在确定强奸罪中受害人是否醉酒不能类推此处醉酒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采用了统一标准,即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一体适用,不再强调个体的具体状况。统一标准可能导致与当事人实际情况并不符合,但是简单易用,摆脱了个体标准难以认定的困境。三、完善建议当前规定下,对与醉酒妇女发生性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奸,还是要回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考察是否侵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如,妇女虽然醉酒,但是意识较为清醒,同意甚至要求发生性行为,认定为强奸并不妥当;如果妇女醉酒后,意识模糊,对性行为不能作出评判,不知反抗更不能反抗,认定为强奸并无不妥。然而,妇女个体千差万别,确定妇女醉酒后是否清醒,难予证明。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完善,直接规定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好处有二:一是将醉酒情形下发生性关系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证明醉酒就可以,不需要再探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妇女是否反抗等,减少了举证的困难。二是妇女在醉酒状态下会减损自我保护能力,如此规定会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同时没有减损男性权益,只会促使男性面临醉酒妇女时保持清醒头脑。同时,引进醉驾中对醉酒的规定,采用统一标准,直接规定只要被害人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一定数值,便为醉酒,减少举证的困难:一是不要在探究受害人个体的实际情况,不要再考虑被害人当时是否实际醉酒,是否有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二是,也促使被害人事后及时报案,防止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