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2022)京仲裁字第1184号裁决书,裁决支持申请人(商理客户,某上市公司)的仲裁请求,驳回被申请人(对方)的全部反请求。商理律师协助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典型特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仲裁员及被申请人存在诸多 “异常”行为,严重干扰了案件事实的查明,商理律师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1、被申请人及代理人恶意妨害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组织核对证据原件及补充开庭核对证据时,被申请人先后数次实施明显失信行为,多次反悔其书面确认的事实,图谋扰乱仲裁庭正常审理工作,拖延仲裁时间;利用仲裁员稍欠庭审经验之便利,提交海量无关证据,企图扰乱仲裁员心智。
2、仲裁员庭审经验缺乏,尤其是缺乏证据审查和评价经验:商理律师深入挖掘涉案合同项下的全部有关信息,研究整理后提交了涉案合同及履行情况相关的全套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实其提出的任何一项主张,堆砌了海量无关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仲裁员受到该海量无关证据的影响,当庭公开表示“双方主张均未达到内心确信程度”,忽略民事案件证据高度盖然性的采信标准。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评价方面,本案仲裁员对诉辩双方证据却采取完全不同审查和采信标准。
3、仲裁员把控庭审秩序的能力显著缺乏:仲裁员多次容忍被申请人恶意拖延仲裁进程的行为,多次对被申请人恶意撒谎并推翻其书面陈述的失信行为熟视无睹,进而当庭表达了对被申请人间接和无关证据的可采信性,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示被申请人,指导被申请人举证、说理。
针对上述明显失常情况,商理律师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了上述问题,同时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详细梳理并提交了代理词至仲裁员,尤其是针对仲裁员庭审过程中所表达出的错误的法律观点进行逐一的分析、驳斥。最终迫使仲裁庭改变其既定的错误裁判思路,作出正确的裁判结果,成功协助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