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王先生准备给公司财务转款2.6万,可是选错了转款人,把钱转给了一位周女士,发现出错后,王先生赶紧联系对方,希望返还金额,可几次沟通后,事情却并不顺利。
转款26000选错人
王先生当时要转款给公司财务,去缴纳电费,可是两天后,公司财务告诉他钱还没有到账。去银行打印了转款清单,王先生发现自己没有把钱转给财务,而是转给了另外一位周女士。
那位周女士也不是陌生人,是之前给他推销过车险的销售人员,因此手机里还有对方的电话和微信。于是,王先生赶紧联系了周女士。但对方表示,自己还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等查到后再予以返还。
正在王先生等着周女士回应的时候,7月26日,对方通过微信语音表示:“那是你自己自愿打到卡上的,关我什么事,我一天有我的事,我给你说清楚了,你不要骚扰我好不好,而且我卡上已经没有这么多钱了。”
拒不返还或涉嫌犯罪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表示,周女士拒不返还或涉嫌犯罪,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北京海淀刑事律师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属于自诉的罪,公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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