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出其拥有的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原告。
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6日,被告与原告之子欧阳某聪结婚,此后一直居住在1号房,但从未支付过租金。 2019年11月,欧阳某聪因与被告意见不合,搬出1号房,与原告同住。现原告经济困难,急需租赁1号房获取生活费,但被告拒绝腾出房屋。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和原告的儿子欧阳某聪并没有离婚,只是性格不合而已。
法院认定
原告与欧阳某鹏(2019年1月31日去世)为夫妻,双方育有一子欧阳某聪;被告系欧阳某聪的配偶,两人于2014年6月6日结婚并于同日登记结婚。
1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建筑面积57.93平方米;该房屋为房改房,原告2001年取得房产证。原告、被告均承认欧阳某鹏父母去世时间早于欧阳某鹏。
欧阳某聪作为原告证人出庭,称欧阳某鹏生前曾口头表示将把1号房及其押金交给原告。即使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无效,他也放弃了继承欧阳某鹏的遗产。 1号房屋现为被告占用、使用。被告称,他名下没有房子,但欧阳某聪名下在大兴有房子。欧阳某聪曾起诉被告离婚,但被驳回。欧阳某聪称,他于2019年10月搬出1号房;被告称,欧阳某聪已搬出1号房屋。
判决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出其所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
评论
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利人无权占有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有财产。 1号房登记在原告名下。原为原告与欧阳某鹏的共同财产。现在欧阳某鹏已经去世,他有两个继承人,分别是原告和欧阳某聪。欧阳某聪表示,他放弃了继承房子的份额。因此,该房屋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现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居住和使用1号房,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占用1号房有其他法律依据,故应腾出1号房。 1 并交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