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网红”为低成本解约虚构性骚扰?法院判了!

2024-11-29 0

  来关注一起网上的“狼来了”事件,此前,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小慧君发视频哭称被老板性骚扰,并强迫她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合作协议。

  可实际上,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慧君等人实际上是为实现“低成本”解约的目的,虚构的被老板性骚扰。最终,小慧君除了向公司赔偿5万元,承担原告方律师费,账号也被封了。可谓是“机关算尽太聪明,最终里外不是人。”
       “网红”为低成本解约虚构性骚扰?法院判了!

  事实证明,网红卖惨被性侵这事影响相当恶劣,一方面,她骗取了网友的同情心,诽谤了公司,另一方面,狼来了效应,也让真正遭遇性侵的女性,变得不再可信!别忘了,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诚信,是前提!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小慧君等人为了能低成本解约,而虚构被性骚扰的事实,同时在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其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并且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和他们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
       “网红”为低成本解约虚构性骚扰?法院判了!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 longdesc="http://www.yunhelaw.com/case/4506/" style="width: 800px; height: 343px;" title="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 src="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律师信息采集\北京-东城区\267e9cc157bba9833bc0a6cb2179349c.png">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小慧君等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诽谤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诽谤罪一般是自诉罪名,需要受害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自诉。

       王兴华律师在这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恶意造谣、制造舆论网暴他人者,终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