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拿第三者日记本,
妻子将此作为证据起诉第三者,
法官对偷拿的日记本的证据效力将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和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
(二)……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五)……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