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撞上路边违规堆放的杂物,是否可索要赔偿? 机动

2024-12-16 0

撞上路边违规堆放的杂物,是否可索要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2006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阜
南 县 。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张某父亲),男,1982 年 6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民,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男,1966 年 6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耿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民、被告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 29527.6 元 ;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3 月 24 日 21 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 着颍上县六十铺镇马桥社区街道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被告在路边堆放的护栏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 定耿社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治疗 4 天。经安徽某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护理期限为伤后 15 天,营养期限为 30 天,待年 满 18 岁后首次行义齿需 6000 元,以后每十年更换一次,每 次需 6000 元。原告遭受的各项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但其拒绝赔偿。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耿某答辩,一、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对责任划分有
异议,认为不应当采纳 2022 年 7 月 27 日颍上县公安局交管 大队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安机关做出 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二、交通费过高;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 支持;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发生后另行主张;营养费应 按照 30 元/天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如下:
2022 年 3 月 24 日 21 时许, 原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着颍上县六十铺镇马桥社区 街道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被告耿某在路边堆放的护栏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张某面部受伤、创伤性牙脱位、唇裂伤、牙龈裂。经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治疗 4 天,花费医疗费 3549.77 元。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张文豪因交通事故伤后护理期 15 日, 营养期为伤后 30 日,待张某年满 18 岁后首次行义齿安装 需费用 6000 元人民币,以后每十年更换一次,每次均需 6000 元人民币,至 77 岁(人均期望寿命)止。张某支付鉴定费 1200 元。
2022 年 5 月 30 日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张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耿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服,向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22 年 7 月 8 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以“耿某夜间占用道
路放置障碍物,其放置占用路面的程度具有相当安全隐患,
原事故认定的认定不当”为由,责令办案单位重新作出事故
认定。
2022 年 7 月 27 日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新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耿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 鉴定费票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
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及康复支
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
案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是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如何确定,原告张文豪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是
否合理。 关于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交警 大队依据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意见,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耿社虽有异议, 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异议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纳。张某、耿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耿某对张某因事故遭受的损失的合理部分,耿某应当赔偿。
关于张某的损失数额。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
为准,数额为 3549.77 元 。张某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护理费应按照 2021 年度安徽省服务业年平均收入标准确定,数额为 2584.5 元(172.3 元/天×15 天)。营养费标准按照 30 元每天计算,数额为 900 元(30 元/天×30 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 照 50 元每天计算,数额为 200 元(50 元×4 天)。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 200 元。鉴定费 1200 元。张某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以上共计 8634.27 元。 按照责任比例,耿社应赔偿张某损失 4317.1 元(8634.27 元×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 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4317.1 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9 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139 元,被告耿
某负担 130 元。

阜阳李律师提醒:
1、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这有利于确定责任的承担者,对后续索赔有利。
2、发生交通需要安装义齿的,一般18周岁之后安装,每十年更换一次,一次费用。
3、后续治疗后法院暂时未予支持的,可待发生后再主张。
4、精神损害赔偿在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一般不支持赔偿。
5、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一定要在三天之内提起复核。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