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观众万先生买了一套期房,到了交房日,开发商说因为工期延误,要晚交付一年,并愿意主动承担违约金,不过有个前提,就是需要和万先生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万先生觉得开发商态度挺诚恳,于是在补充协议上签了字。
最近,房子交付了,万先生要求开发商即刻办理房产证,并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可开发商拿出补充协议说,“你当初签了协议,承诺了不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责任,不能再要求我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了。”万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他问,签了这份协议之后,真的就不能向开发商要求其他违约赔偿了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表示:
万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这份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对原购房合同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变更,虽然万先生在协议中同意放弃向开发商主张其他权利,但是双方在签订这份补充协议时,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延期交房的问题,而当时离办产权证的时间还很远,万先生并不知道开发商是否会违反这项义务,所以不应当认为万先生同意对这项权利的放弃。
而且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后就不再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那么开发商可以一直拖着不办证而不用担责,明显双方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所以可以推断双方并没有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进行补充约定,万先生依旧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赔偿。
法律链接: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