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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大量销售、运输、制造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冰毒等毒品五十克以上的;
被告人李某先后十余次出售毒品冰毒104克,挥霍赃款2万余元。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审阅了案卷,为被告人确定了“若有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思路,得到了被告人的认可。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论点,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辩方意见要求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根据以往的经验,贩卖冰毒100克以上的,一般最低刑可判处无期徒刑。本案辩护人确定了正确的辩护思路,为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处罚。可以说是一个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