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谢某、吴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谢某、吴某向原告申请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借款用途为支付其他经营周转用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4.75%)的基础上上浮195%,确定为年利率14.0125%。同日,原告与被告朴宇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朴宇为被告谢某、吴某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5月11日,原告向《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后因被告谢某、吴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孙红晶律师、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的过程中,既可以磨炼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细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