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方法专利概述
跨国公司的中国知识产权策略:渐行渐近的“裸奔”
——从苹果App Store著作权纠纷看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策略得失
2012年10月11日,程序上已经延宕时日的多位作家(简称“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App Store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始实体审理。笔者不是案件代理律师,未了解当事人证据及意见,不便就未决案件发表意见。
但据媒体报道,2012年9月,北京二中院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等App Store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判决,苹果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52万元。
新闻背景
苹果在线商店未经授权,就为iPad和iPhone用户提供付费下载《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遂起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及苹果公司侵权,索赔53万余元。
2012年9月28日上午,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苹果侵权,中国大百科胜诉获赔52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APP STORE”的经营者系被告苹果公司。被控侵权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简繁)的全部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且未经原告许可,应为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应用程序,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即使根据涉案应用程序的署名,认定该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开发商所开发,但鉴于苹果公司参与了涉案应用程序的开发过程,对第三方开发商开发完成的涉案应用程序,进行了挑选并独自决定了其在“APP STORE”上的分销,苹果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正常逻辑推断,苹果公司要从作家维权联盟案件中全身而退,有一定难度。
果然不出所料,2012年底,上述案件陆续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被判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赔偿数万元不等。
一、苹果案猜想与分析
虽未参与本案代理,但从App Store运营模式大致可以窥见基本事实和诉争焦点。案件基本事实应该比较简单,可以概括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原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正因为基本事实太过简单,笔者估计苹果公司的主要抗辩不是否认前述基本事实的存在,而是可能从一些程序方面入手,大约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管辖异议,即利用公司有国籍、互联网无国界的特点,提出在中国的地域异议,甚或司法主权管辖异议。
2.提出主体异议,让原告在跨国公司错综复杂的股权结构中迷失。
3.提出免责抗辩,即根据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中提供的所谓“避风港原则”,将“盗版”问题引向无数细枝末节的技术问题以及冗长复杂的投诉流程问题。
4.提出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争议如何理解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私法挂起钩来,争取在管辖法院为中国法院的情况下获得实体法适用上的利益。
上述分析只是基于个案的分析,但无论个案怎么辩论,最后怎么判,笔者认为,只要苹果公司的计算机、iPad等硬件在中国继续畅销,则其App Store中的图书下载就不会停止,最多只是在运营模式方面做一些小的调整。原因在于,对苹果这样的商业模式(集硬件制造商及运营商于一身),海量内容是其商业模式中的重要环节。而凡是海量内容的,商业上就必须主要依赖机器而不能依赖人工,但著作权问题的关键就是机器虽然可以判断内容,却无法判断权利,权利需要人工甄别。
其实,如果抛开商业上的因素,解决上述矛盾并非没有办法,办法甚至很简单:与权利人逐一签署许可协议,逐一鉴别、清算权利。只是这么一来,获得内容的直接商业成本(许可费)和时间成本等间接成本都会提高,无法在短期内获得市场所需的海量内容。作为上市公司的苹果公司,不可能不考虑这些商业上的因素。
其实,不只是苹果公司,任何需要在短期内获得海量信息的运营商都不会老老实实地做事先权利审查,而几乎都选择把这个问题放在事后救济来处理,原因就在于,选择事先权利审查,在商业上(是指在商业模式上,而非技术可操作性上)几乎注定无法成功,而选择事后救济,则尚有回旋余地。总而言之,获得授权非不能也,是不能为也。
选择事后救济是存在风险的,甚至可能是灭顶之灾的风险,涉诉就是其中最典型的风险。以P2P模式为例,其鼻祖美国Napster公司就是由于无法抵御大规模侵权风险带来的法律责任,从而转型为以在线音乐商店为生。而台湾的P2P模式音乐共享网站飞行网的负责人则遭到刑事处罚,其在大陆的酷乐网也因侵权诉讼而销声匿迹。这样的风险,也许只有百度这样的公司能抗得过去。
苹果公司不会没发现上述风险。苹果商店上设置了著作权侵权投诉链接,说明其对事后救济还是提供了自己的通道。
以创新著称的苹果公司,自身本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者,并凭借知识产权在近期与三星的系列诉讼中颇有暂获,理应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高手,但其在中国近年却仿佛是知识产权明星被告,不仅有若干家中国企业起诉其专利侵权,也有著名的iPad商标被“维权”,更有当下如火如荼进行的App Store著作权战役。
不光是苹果公司,其他跨国公司也在近年越来越多地在中国陷入知识产权被告并输官司的境地。比如,长期以来在中国呼吁正版、想尽办法打击盗版的微软公司,也于2009年因中易字库许可合同的问题导致著作权纠纷,被法院判决侵犯中国权利人对字库所享有的著作权。
应该说,在具体诉讼案件中无论怎么提异议、提抗辩,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予以尊重和保障。但是,就一个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而言,无论怎么说,这些个案中由律师绞尽脑汁想出来的点子,都只是知识产权“术”的层面,而在“道”的层面,让笔者想到二十余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形象和策略,不禁感叹今夕何夕!
二、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角色转变之路
1992年,中美签署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开启了中美经贸往来的新篇章,据称这是第一个中国签署的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笔者当时正在上大学,对知识产权一无所知,只知道大家争相告知,以后朗文英语词典就没那么便宜了。
十五年前,笔者开始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律师,开始关注该领域。记得在执业早期很长时间,跨国公司在中国社会和业界几乎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神的神圣形象。跨国公司不仅不厌其烦地在中国通过各种场合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意识,充当了中国政府的义务普法宣传员,还不断通过本国政府向中国施压,也因此开启了其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黄金时期。每逢跨国公司作为原告,法院的院长经常亲自过问,赔偿额一定要让原告满意,案件的执行一定要到位。每逢“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估计中国百姓多数都不知道有这么个“重要”节日),公检法、文化执法大队、扫黄打非办等有司一定要集中宣判、执行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电视里刑事被告人灰头土脸,轧路机当着记者的面把盗版光盘轧个粉碎,让跨国公司感受到我们的决心和力度。笔者作为当时年轻的知识产权律师,每当接待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心中必充满崇敬,使命感亦油然而生。
其中尤以微软为典型,不仅苦口婆心地告诉中国大众,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光是光盘的成本,而是背后的研发成本,并在诉亚都一役失利后,转而寻求让政府难堪的政府采购正版化、让盗版使用者丢脸的正版认证,可谓风光无限,甘苦无限。
在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以及加入WTO后直到现在,中国自愿不自愿地修改了知识产权系列法律以满足谈判要求,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公检法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起刑点细化到具体营业额、所得额、光盘数量、点击下载数量等,使得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极具可操作性。
二十多年弹指一挥间,跨国公司在中国努力开疆拓土,实现本地化发展。然而,跨国公司们如果集体回头看看,也许就会发现,当初自己孜孜以求的中国知识产权法条已经逐渐被用到了自己的身上。
真正的转折点可能发生在2006年左右。2000-2005年间,本人参与代理了汉王公司诉台湾某公司手写输入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帮助原告获得了较好的结果,当时自诩为国内权利人起诉境外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的转折性案例。如果说台湾公司还是“自己人”,那么我们看看,当年参与专利战整垮中国DVD产业的索尼,被深圳朗科公司起诉U盘专利侵权而举白旗;被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起诉侵犯托福等考试试题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的新东方,已实现在美国上市;反复以专利战寻求“强迫结婚”的电气巨头施耐德,非但未能“结婚”,反被浙江民营企业正泰公司以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索得1.6亿赔偿。
至此,我们来看看苹果公司这样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策略,或称为知识产权方面的“道”,到底是什么样的,是否发生了一些变化。
三、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调整
上述跨国公司在中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似乎与跨国公司长期以来在中国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神形象不符。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跨国公司甘愿冒这些风险,不惜去做“未经许可复制、传播原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样明显有争议的事情,不惜去做被告输官司呢?笔者认为,这里面既有跨国公司们根据不同时机、不同市场情况而调整自己具体知识产权策略的原因,也有国人对跨国公司们知识产权策略的认识上的误区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从宏观上讲: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市场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策略。
当这个比重很小的时候,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策略就是比较粗放的,甚至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都不是很重视,如同我们现在很多国内企业重市场轻知识产权一样。在此情况下,他们的重点就是放在占领市场方面。当一些精明的中国人发现这些漏洞而去抢注商标的时候,跨国公司们近几年才匆匆回来补漏。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以技术换市场”策略也是一个很好的明证。“以技术换市场”其实就是“以知识产权换市场”,只不过中国当时缺乏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而已。跨国公司为了急于占领市场,基本没有考虑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情况也可以发现,直到90年代末基本普遍处于数量很少的水平,从2000年左右开始才有一些较大幅度的持续增长。
而当这个比重逐渐提升到相当重要程度的时候,其知识产权策略就日益精细化起来,从更加充分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开始,到更加认真地研究、亲历本地化知识产权制度和环境。
笔者曾经亲自处理过一件原冶金部决策的某欧洲炼钢高炉设备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案例。该欧洲公司通过向冶金部指定的国有企业进行长期、一揽子的专利许可,以换取其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星移斗转,合同还没履行到期,冶金部早已被撤销,该领域也进入了自由竞争状态,欧洲公司想甩开中国合作伙伴单干,遂产生纠纷到斯德哥尔摩仲裁。我们后来分析当时这家欧洲公司所许可的专利,发现实在没有多少“干货”,中国公司就这样懵懵懂懂地二十年如一日为其充当加工厂,占地雇人赚取微薄的加工费,还不知自己所缴纳的高额许可费换来的是什么成色的知识产权。而欧洲公司还以为政府拿去的知识产权将会给中国企业普遍使用,从而在许可费的定价上也比一般行情高出许多。
直到现在,这种惯性依然存在。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领导还是习惯于不明就里地拍脑袋确定许可费,不仔细分析对方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不仔细分析行业状态。有的中国企业的策略则是窝里斗,为了眼前的利益,不惜随意与专利权人媾和,而达到打击国内同行的目的。
而远隔千山万水、生性保守、谨慎的欧洲企业,因为欧洲经济的不景气,开始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日益活跃起来。这些数量巨大、规模中等、家族经营、专注细小领域的企业,将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生力军。
其实,这样的逻辑在中国企业中也广泛存在。大部分中国企业重视市场开拓的程度远胜过研发和知识产权,为了占领市场,知识产权只能先放一放。
中国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中的攻防意识转化存在密切关联。
当中国市场的竞争不够激烈的时候(请注意,是指中国的竞争环境,而不是仅指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包括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跨国公司更加偏重自我知识产权保护。而当其所在的中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时候,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就不仅重视自我保护,而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与经济收益(挣钱)之间的关系了。
正如同仓廪实而知礼节,但在大饥荒的年代,“人相食”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情况下,大家算的是一个经济账:如果侵权的风险大过市场的收益(包括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这笔生意就是划算的。我猜测,一些跨国公司与其律师们在算这笔经济帐的时候,也许要在内心会心一笑,感谢他们早期竭力反对的中国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额的“填平原则”了(即没有惩罚性赔偿)。
这一点,从上文举例提到的这几年发生的跨国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例中可见,这些领域都是在中国已经激烈竞争的市场领域。我们没有看见波音公司来中国维权,也许等某一天,中国的大飞机生产出来了,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默不作声的波音公司也要有所表示了。
从较微观的角度看: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客观现实,使得一些公司在算经济账的时候,选择了去冒险尝试侵权的路子。
这种情况其实原本不是跨国公司愿意看到的景象。
在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以及加入WTO后直到现在,中国修改了知识产权系列法律以满足谈判要求,其主要趋势就是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公检法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起刑点细化到具体营业额、所得额、光盘数量、点击下载数量等,使得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极具可操作性。这原本是符合跨国公司意愿的做法。
但在实践中,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民事侵权赔偿中确定赔偿额的“填平原则”(即没有惩罚性赔偿)不恰当地加大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使得很多原告权利人因难以举证自身损失或被告获利从而在赢了官司之后仅能获得很微薄的赔偿。在上文提到的微软公司关于侵犯中易字库著作权案件中,法院虽判决微软构成侵权,赔偿数额确竟然为零。许多案件的权利人退而求其次,仅希望在案件中获得经济上持平(即能赔偿其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实际开支即可),但也常因为法院在考虑弥补原告的合理开支时的极其“吝啬”而难以实现。笔者所知,去年某权利人辛辛苦苦在一个省会的中级法院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最后连各种赔偿在内总共仅获得200元的赔偿!
而除了民事诉讼外,权利人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获得赔偿。比如,通过行政查处时,行政机关无权确定赔偿额;通过刑事途径,则不仅立案难,公安机关也不负责赔偿之事。
仅需考虑上述因素,就能发现,让数量庞大的单个权利人去维权,如果单个权利人单独去维权,就会费力而无收益;如果一起维权,不仅在组织上有困难,而且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并无此类集体诉讼的制度安排,即使组织起来也需要单个案件地进行处理,其难度可想而知。
对维权行为的打击就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如果从经济账的角度,为获得海量信息而去冒点险,似乎风险也没那么大,谁都能掂量出来。
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判例造成误导。
在互联网应用领域,由于种种原因似乎形成了“刑不上大企业”的现象。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有足够的用户、足够的规模和影响力,法院就会忌惮各方面的影响,从而似乎不用担心自己会被灭掉,除非自身经营不善。因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而倒闭的都是中小企业。这种思维实际上是将无辜的用户绑架在自己的经营风险上,但实践中却不幸反复发生。受此鼓舞,一些人不免就会认为,只要我在被严厉司法制裁之前能迅速发展起来占领市场,拥有足够多的用户和影响力,自然不会因侵权而被置于死地。
除上述四个因素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主观因素,使得我们把跨国公司本没有变的策略误以为其变化了:
在认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方面,国人还需进一步加深认识,努力接近真实情况,摒弃想象的成分。
淳朴善良、多灾多难的中国人民有时习惯于把一些好的事情想象得更好,把一些不好的事情想象得更坏。这其实不是一种认识客观世界的方式,而是一种寻求自我心理安慰的方式。正如同我们看见美国驻中国大使骆家辉在小店与普通大众一起吃饭,还应看见他所在的阶层与底层美国人之间所存在的坚固的壁垒;我们看见美国性解放中的“淫乱”,还应看见美国人下班回家的清心寡欲,并没有遍地开花的洗头房、夜总会、桑拿浴。
在认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方面,我们要看到,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的制定和发展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当其努力宣扬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无需将其神化,而当有的跨国公司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甚至败诉的时候,也无需将其妖魔化。知识产权问题本不具备道德标签的作用,我们认为好的也许没有那么好,坏的也没有那么坏。比如,当你认为他是知识产权践踏者的时候,他可能觉得只是在某种制度和环境下所选择的正常经营方式而已。因此,如果认识不到位,与跨国公司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抗衡时自然难以制定适当的策略。跨国公司们可能自己本没有想那么多,而是我们想的太多了,树不动而风动。
欧、美、日韩的跨国公司虽然在具体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操作手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归根到底,他们的知识产权策略都是服务于自己的商业经营策略。直白地说,公司总是要挣钱的,知识产权策略就是服务于挣钱策略。
四、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本地化管理的不足
尽管如此,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事务的具体操作上,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的“道”上,遵循“人同此心”的一些普遍原则,但以笔者的执业实践观察,在实际操作上还是有些差异。泛泛而论,日韩企业普遍容易适应中国的环境,一些“潜规则”一学就会甚至无师自通;欧洲企业在谨慎、保守之余,无奈欧洲市场实在太小,中国潜力太大,在不断地自我“改革开放”,虽心怀疑惧但逐步挪近;美国企业则仍然高举高打、睥睨全球、威猛刚劲。
然而,风格上的差异却难以掩盖其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策略本地化的短板,具体表现在:
知识产权内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质量较差。
许多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都在其本部,由于语言、文化、市场等方面的差异,本部的管理者对中国的情况不太熟悉,使得其知识产权从权利取得、权利布局、权利运营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盲目性,知识产权策略与经营策略脱节,缺乏针对中国这样特定市场的针对性,导致钱没少花效果却不好。
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本土化竞争手段方面经验不足。
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参与本地竞争,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本地效能。无论是通过商务的、法律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竞争时,跨国公司的许多认知还停留在法条层面,而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文化、司法文化、政治文化等方面普遍有点“搞不懂”。
在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方面经验欠缺
风险如果在商业领域,需要对对手的商业文化、性格有所了解,如果出现在法律领域,则需对立法背景、法律实施的现状、法律文化与制度环境(尤其是政策环境)比较熟悉,这样才能正确评估风险。
纠纷无论通过行政还是司法途径处理,都需要正确理解司法、执法者的集体和个体心理,对宏观法律环境有较准确的把握,同时对纸上的法、实施的法、业界心中的法能正确区分并灵活运用,方能产生预想的结果。最典型的情况是,不能准确判断法官、官员外在的言语、态度所体现的真正内心意思,从而出现表面化的理解,产生错误的判断和预期。
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还与法务密切相关。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事务集中在总部管理或决策,有些事务即使下放到本地,但要么是负责本地事务的人并不是熟悉本土情况的人,要么是虽然是熟悉本土情况的人但得不到足够的决策权。在具体案件的聘请律师问题上,还存在较严重的“自恋”倾向,即以风格是否与自己接近来判断,而不是以是否最熟悉本地情况为判断依据。
基于上述局限而导致的对一些风险和纠纷应对方案的评估必然产生偏差,从而可能出现大喜大惧的极端决策。
在处理与官方的关系问题上拿捏适当
知识产权事务需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政府、法院等机构经常打交道。如何将自己的观点、诉求准确地表达出来,并增强游说能力,往往存在两种偏激的做法,一是过于生硬,简称“认死理”,缺乏灵活性;二是过于“油滑”,误以为中国的环境就是越油滑越好。这需要对社会大环境与相应领域的小环境有非常精到的认知,才能在坚持自己利益与尊重他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形成良性的本地生态。
其实,在处理与媒体、公共关系的问题上,存在相同的道理,非本文重点,不予赘述。
五、中国本土企业的应对之道
经济的全球化和中国的市场化趋势不可逆转。在这样的趋势下,全球市场趋于统一,中国的经营者和跨国公司们将逐渐从以中、外来区分转化为以某个市场领域的竞争者来区分,相同的市场竞争将进一步拉近彼此的距离,加深彼此的了解。中国企业要在中国这样的市场、甚至全球市场的竞争中,与来自全球的其他竞争者相比获得优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在经营策略上妥善处理市场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这方面,跨国公司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很好地权衡占领市场与运营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战略中的关系。中国企业需要从战略角度认识这个问题,将知识产权与自身经营更加密切、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能形成两张皮。
其次,要格外珍视自己来之不易的知识产权成果。
在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很多中国权利人的权利都来自于汉字字库、输入法这样本土传统强项领域,理当具有一定优势。但这些领域过窄,且容易被替代,因此,在其他广泛领域,但凡能获得知识产权,则需象金子般珍视,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否则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就没有参与的筹码了。知识产权往往决定未来的而非眼下的竞争力,眼下对知识产权的不珍惜会损害未来的竞争力。
第三,要充分利用熟悉本地环境的优势,并努力熟悉外部环境。
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参与本地竞争,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本地效能。无论是通过商务的、法律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竞争时,本土企业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市场领域、商业文化、司法文化、政治政策环境等方面相对熟悉,要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制定适合自己的策略。而对于不熟悉的海外市场,则需充分、尽早熟悉。
第四,要积极参与各种国内国外规则的制定。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一套游戏规则,参与越多,就越熟悉该规则,且可能影响该规则。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修订过程中,跨国公司就通过企业自身、商会协会、使领馆等途径积极参与其中,相比之下,国内企业参与国内立法的积极性普遍不高,遑论参与他国立法了。这中情况会导致中国企业不熟悉规则,不能影响规则,只能被动地适应规则。这显然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是极为不利的。
六、结语
说到这里,笔者清晰记起自己办理的一个案件中的一个情景,有一位中国教授起诉美国谷歌公司专利侵权,笔者代理美国谷歌公司应诉。教授因为不熟悉专利制度,花钱费力而败诉,在二审的法庭上,教授拍案而起,说:“现在中国不再是八国联军入侵的时代了,法院怎么能任由外国公司侵权”!我想说的是,八国联军不会再来了,但我们不能自己还停留在八国联军的时期。
总而言之,无论是知识产权宏观策略的“道”还是个案处理中的“术”,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都逐渐不再是西装革履地坐在谈判桌前彬彬有礼的“高大”形象了,也不再是隔着面纱望其背影妄自揣测的距离了,而是一起去澡堂子里要近距离地“赤诚相见”了,彼此都是道上兄弟,无需客套。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都逐渐成为同一个竞争生态环境中既互相竞争又互相依存的共同体,知识产权让大家进一步看到对方“裸奔”时的真实状况,加深了彼此间的了解,无论是优点还是缺点。从这个角度看,这也就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一起去分享彼此的智慧,无论觉得是好的还是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