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徐某是某运输公司临时聘用的工人,某日跟随单位司机黄某、搬运工人王某一起去外地搬运货物并于当晚九点左右返回到公司,三人在同一时间离开单位回家。九点半左右,当徐某步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正准备由东向西穿越马路时,不慎被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大卡车撞到并碾压胸部致伤,肇事车辆当场逃逸,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徐某之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认为徐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确认徐某为因工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该公司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该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诉讼中,徐某之妻张某提交了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某交通队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显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搬运完货物离开公司不久,事故由肇事司机负担全部责任,死者徐某无责任;张某还提交了工友黄某、王某的证词,证明其三人一起从公司离开;张某还提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运输公司负责人梁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从中可以看出,梁某承认在事故发生当天吩咐徐某外出跟车卸货,但梁某称自己当时嘱咐徐某路途遥远,如果回来太晚,就不要回家了,就在公司宿舍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负责人梁某的笔录证明徐某的伤亡起始于工作,工友黄某、王某的证词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间相符,能够证明徐某确系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据此,法院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律师解析: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为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是比较明显的工伤事故,这种情况下,职工需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以及职工事发时处于工作之中的证据(单位领导证言、同事证言、工作中所携带的材料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无论是在正常上下班时间里,还是在单位要求或者许可的加班或者加点的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此时,除了第一种情况里的证据外,职工要注意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事故时间就是职工为了加班加点而上下班的时间。也就是说,应当证明加班加点是经过单位要求或者同意的,可以提交诸如考勤表、打卡记录、同事证词等证据。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要仔细查看交警所记录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事发时间是否准确无误,然后才能签字。其次,就受伤的方式而言,既包括职工自己驾驶车辆或者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也包括职工骑非机动车或者步行时被其他机动车撞伤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交警出具加盖交通队印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了保证证据的权威性和证明力,奉劝受害的职工尽量减少使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之类的私人之间形成的证据。现在很多大城市为了缓解交通堵塞,快速处理事故,都提倡交通事故当事人尽量自行填写《快速处理协议书》或自行达成事故认定协议,这样做确实缩短了处理事故的时间,缓解了交警的工作强度。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涉及到工伤认定的问题,最好不要私了,以免用人单位到时候不认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国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国家见证人和行政管理者,对于交通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进行见证和处理的关键凭证,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消解其效力。
证明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最为关键的证据莫过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材料,有时证人证言也十分关键,必须注意保证这两类证据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以及内容上的精确性。在收集这些证据时,要特别注意《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国家机关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精准性,比如事发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等都要记载清楚、准确、完整。职工一旦发现其内容记载有误,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更正。同时,要注意《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日期、地点是否与其他证据,比如同事证人证词中的描述相吻合。避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这样,各种证据才能形成证据锁链,产生相互印证的强大证明力。
另外,2011年1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对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有了新的规定。只要不属于劳动者负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即使在交通事故中,劳动者被依法认定负有次要责任,仍旧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劳动者负有主要责任,即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新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