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领域,很多时候双方对工程款纠纷各执己见,双方各自主张的金额差距非常大,再加上涉及到很多专业性的问题,无法依靠法律来直接认定,因此,往往需要启动造价鉴定来解决工程款金额的争议。甚至有一种说法,打工程款官司,就是打造价鉴定。
不过,在实践中,很多时候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比如甲方拒绝配合,不愿意提供相关鉴定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是否还能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双方的工程款数额争议呢?
鉴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明确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申请鉴定不会得到支持:一是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不是固定价结算合同,也没有在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然后产生了工程款结算纠纷,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就达成了,不一定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
鉴定程序
实践中,一般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需要表明是否同意进行鉴定,如不同意,应当说明理由,再由法庭审查合理性。法院如果不认可其理由,可依法准许启动鉴定程序。
启动鉴定后,需要根据案情确定鉴定范围、鉴定方法、鉴定机构,然后再由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期限,再根据鉴定材料、现场勘验、内容质证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效力
其实,司法实践中有不少鉴定都是某一方面当事人单方面提出的,只要法院批准了鉴定,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愿不愿意、配不配合,都不影响鉴定结果的参照效力。
因此,只要能够确保整个鉴定程序的过程是合法进行的,那么另一方当事人要想否认鉴定结果的效力,只能提出新的证据进行反驳或申请重新鉴定。
值得一提的是,“单方面提出鉴定申请”和“自行委托鉴定”是不同的,单方面申请鉴定,是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法院准许鉴定,而自行委托鉴定,则是指自己委托鉴定得到结果后,提交上去作为证据使用。自行委托鉴定结果要想得到支持,其条件非常严格,实践中当事人一定要谨慎行动。
结语
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关于工程款数额的争议,一旦甲乙双方争执不下,就很有必要参照鉴定结果来处理。因此,乙方在决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之前,应先咨询专业工程款律师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否则假如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就得不偿失了。
同时,司法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并对所有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一旦鉴定程序已经合法启动,无论甲方是否配合,法院都可以委托鉴定机构直接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也具具备参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