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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通观点:民法典继承的解读(六) 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如何操作才能有效

2024-12-21 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制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已经和当下的经济发展状况不相匹配了。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原录音遗嘱的方式,现民法典改为了录音录像遗嘱(以下简称录像遗嘱)的方式,进而增加了打印遗嘱。

  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看应该是比较便捷、流行的操作方式,这两种方式更贴近人民的生活。相对来说设立遗嘱也简单了、便利了。关于《民法典继承篇》中所述,形式是否有效只是表面,在实践中的当事人所立遗嘱是否能够被认定有效,其重点是看实质性的工作能否做到位。


一、遗嘱是否有效的条件


1、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第九百一十五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九百一十六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表面的形式上法律规定的十分清楚,只要仔细按照条款做到就可以。


2、立遗嘱人有完全行为能力。

  因为遗嘱是一种较为重大的、要式法律行为。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或其他原因神志不清,导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3、立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行动和意志均是自由、自愿的,受胁迫或欺骗所立遗嘱违背了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无效的。立遗嘱人的想法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以及如何佐证非常重要。


4、内容合法。

  遗嘱指向的财产是否为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所附条件是否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等。从情理上看,公序良俗原则是优先于遗嘱自由原则的。



二、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1、是否当场完成

  遗嘱见证人到底应该何如见证?许多当事人是不明白的,以及见证的内容?遗嘱见证的核心是见证人当场见证立遗嘱人的遗嘱意向。我们认为遗嘱见证还是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协助的,根据现场情况的把握,协助完成遗嘱的制作,证明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正常等。一般的见证人是无法全面的见证遗嘱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的,可能最后也无法给出一个无懈可击的见证结果,这样的见证遗嘱只会导致更多的纠纷产生。


2、过多无关的人员参与

  见证人参与的遗嘱见证过程,经常以录音录像作为保存证据的手段。在设立遗嘱的过程中,如果显示出遗嘱受益人、其利害关系人、其他无关人员,都会让此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怀疑,最后影响到遗嘱有效的正常认定。


3、盲目的自信

  对于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区别和不同要求,大部分人是分不清楚的。最担心的就是,认为见证人只要参与了遗嘱设立的过程,遗嘱就一定是有效的,于是就放松了合法性的审查、形式审查、证据审查。

这几项的综合审查都是必要条件,盲目的根据自己的常识去操作,只会得到相反的结果。


4、立遗嘱人状态把握

  常人对立遗嘱人糊里糊涂的判断可能是有误的。生活状态是否糊涂、法律状态是否糊涂是两个概念。所谓的“思维意识清晰”的人,在法律状态上看,有时候也会说自相矛盾的话,甚至有时候也会说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话。也可能在立遗嘱时,由于情绪过于激动、状态过于兴奋,说一些不该说的话,甚至会影响遗嘱制作的整体思路和进程。如果立遗嘱人状态比较内向,有些关键的话可能说不到位,会造成遗嘱缺乏说服力,甚至会给人感觉做遗嘱是不情愿的。很多情况下,这个问题是导致矛盾爆发的主要原因。


5、专业性太差

  若见证人是一位没有法律专业的人,提供不了专业性的意见。可能会使遗嘱定性的表达方面、遗产是否遗留给受益人配偶共有等专业问题上表述不准确。如果所立为遗赠抚养协议,受遗赠人需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两个月内主张权利,对此等诸多情况,可能受遗赠人和非专业的见证人都一无所知。因为见证人的非专业性,最终很可能导致受遗赠人无法顺利按照遗嘱内容主张权利。


6、忽视立遗嘱人行为能力

  立遗嘱人是否有轻度老年痴呆?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得过脑梗脑出血之类的疾病?这些情况都要作为考量范围。可能表面上立遗嘱人在与他人交谈、表达自己的想法都与正常人没有区别,但是最后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而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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