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经济往来
哪些属于借款?
哪些是为了“表真心”?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张某与蔡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上半年认识,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并未见面。张某称2021年7月,蔡某以开公司、买空调为名向其借款,张某便于7月21日通过微信两次借给蔡某共10500元,7月25日又借给蔡某888元。后蔡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蔡某支付欠款11388元。
被告蔡某辩称,2021年上半年其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该钱是为了让张某证明他的真心,不是因开公司、买空调借钱。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对于原告转给被告的10500元,从原、被告的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在聊天中要求原告“你大气下,给我转1w”,并说“我缺钱、真缺”;原告说“所以借钱要干脆利落”,之后被告接收了原告的7000元、3500元转款;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时,被告表示“给不了”,并未明确表示该款不应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且无证据证实原告的7000元、3500元转款具有明确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综上,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500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予偿还的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转给被告的88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款系原告自愿为被告的孩子缴纳游泳报名费,具有赠与的性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
一、被告蔡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立芳 高青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恋爱谈钱需谨慎,虽然两个人为恋爱关系,但并不代表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表真心”。日常生活中,“520”、“1314”等数字红包代表了特殊含义,可视为“表真心”或其他明确表示赠与的行为。若两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借贷合意,就形成了借贷的法律关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恋爱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