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海事海商纠纷、加工承揽合同、股东出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海事海商纠纷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将丧失期限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影响原判决结果,不构成再审情形。
【基本案情】
吴某勇和高某锋因与某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公司)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涉及一起船舶加工劳务合同,芜湖某公司与芜湖某船厂签订了《船舶加工劳务合同》,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芜湖公司受损。芜湖公司遂将芜湖某公司及其股东吴某勇、高某锋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将案涉法律关系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某勇、高某锋在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股权转让和延长出资期限的方式,试图规避债务,因此原判决判令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芜湖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伪造证据的指控,原判决未采信相关证据,且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不影响原判决结果。综上,驳回吴某勇、高某锋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及到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认定、股东出资责任以及补充赔偿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首先,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而非仅仅依据合同名称。这种以实质内容为准的裁判思路,有助于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法院对合同自由和契约精神的尊重。
其次,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吴某勇、高某锋在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延长出资期限的方式,试图规避债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不再享有期限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维护,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最后,关于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明确表示,即使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果原判决未采信相关证据,且该行为不影响原判决结果,则不构成再审的情形。这表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案件的实质公正,而非程序上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