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核心在于确定孙建军(上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满足法定的六个月期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建军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方提起诉讼,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基本案情】
孙建军因与杨素兰、贵州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兴公司)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字公司)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孙建军主张,他因不知情而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一审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未将其列为诉讼参加人,程序违法。杨素兰则辩称,孙建军提起诉讼已过法定期限,且其与筑兴公司的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建军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法院指出,孙建军至迟在2021年12月1日已知晓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但其在2022年8月30日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此外,孙建军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期限的理解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第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损,就必须在六个月内采取行动,否则将丧失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
在本案中,孙建军主张其在2022年3月4日才知晓相关民事判决,但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孙建军至迟在2021年12月1日就已知晓判决内容。因此,孙建军在2022年8月30日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此外,法院还指出,孙建军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并不构成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