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5月1日正式施行。《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向上述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应当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要求。
一、《信访工作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立法重大意义
制定出台《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信访工作条例》是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通过制定《信访工作条例》,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信访工作条例》第一条明确,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二)立法背景情况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信访工作条例》作出部署安排。
(三)创设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条例》是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将信访工作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
二、《信访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信访工作条例》既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又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一)立法主要内容
《信访工作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二)提出信访方式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三)诉讼与信访分离
《信访工作条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实行诉访分离,信访人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途径更加清晰、有据可依。
三、依法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信访工作条例》
积极宣传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相关政策,全面准确把握《信访工作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干部职工做新时代信访工作的能力。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为民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新格局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鉴于此,政府部门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规定,规范信访受理办理程序,建立“统一领导、主管主抓、分管负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推动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依据
在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发表重要讲话:“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该担责任的时候不负责任,就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信访工作条例》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纳入到信访工作的原则中。《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本着坚决贯彻立法规定的原则,政府部门需有效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并形成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作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的指引和规范。特别是,对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如何在工作时限内依法办理,及时化解和疏导来访人诉求和社会矛盾,始终是各级政府部门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命和分内责任。
(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
1、“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理解
“党政同责”字面意思是实行党政同管、同抓、同责。“一岗双责”字面意思是一个岗位,双重责任。可从多方面落实“一岗双责”。“一岗”可落实为,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工作岗位。“双责” 可落实为: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意味着政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既要落实好岗位主体责任,又要抓好队伍建设、履行好纪检监督职能的双重责任。也就是说,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职工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工作。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职责理念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重视、认同,增强履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思想自觉。强化理论武装,不断提执行力、判断力。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领导干部承担监督监管的责任,及时预防,奖惩分明。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3)党委政府的职责要明确,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责任要明确,各职能部门有责任清单。要切实采取措施,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在评估中要充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重点排查并落实化解责任。
(4)强化责任,分工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协调联动、深度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5)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专项督查,并坚持专项督查与常态化督查相结合、信访部门督查与多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督查实效。各单位负责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重点督查政策落实、信访积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等情况。
(6)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本职业务结合,共同部署。日常抓工作落实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不廉洁问题,时刻警惕,把问题解决在初期,廉政建设失职必查。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7)做好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要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政府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将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附件: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