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明知该隐名股东身份,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最高院法院确认,只要显名股东未提异议,转让行为有效。
一、裁判规则
由于多种原因,实践中存在公司的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工商登记情况而断定股东身份之有无。如果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实际存在,即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在受让的第三人明知隐名股东之身份的情形下,对于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只要显名股东没有提出异议,该转让应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12日,毛某与煤炭公司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书》,《股权认购协议书》约定,毛某持有该公司12%股权,焦某、毛某及其他股东组成股东会,煤炭公司股东以本协议为准,与工商注册无关。《股权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毛某作为转让方、焦某某(煤炭公司法人及显名股东)作为受让方、焦某作为担保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毛某将其持有煤炭公司12%的股权转让给焦某某,转让款为人民币1亿元。《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焦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焦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认为:《股权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煤炭公司确认了毛某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由此认定毛某为煤炭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东资格不因未经工商登记而被否认。《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到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毛某作为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焦某某,焦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人应当知晓该事实。在焦某某明知毛某为隐名股东下,且未见煤炭公司的其他时任登记股东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焦某某与毛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依法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8号“焦秀成等与毛光随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