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男方:廖 刚,本案被告 女方:赵小兰,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1993年5月7日,男、女双方在广东省某县登记结婚; 1994年12月5日,双方购置位于深圳市某区智海花园房产,一次性付款,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 1997年1月13日,双方女儿廖某虹出生; 2006年开始,男方开始与婚外第三者陈某云同居生活。因男方工作性质经常出差在外,女方一直未察觉; 2008年3月27日,婚外第三者生育一个女儿,取名廖某英。 2012年5月30日,双方在争吵中,男方才向女方承认婚外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子女,并在某市为该女子购买房产的事实; 2012年8月6日,男方自愿写下《保证书》,保证断绝与第三者陈某云的一切来往,私生女接回抚养,隐瞒其身世; 2012年12月,男方又与第三者陈某云及私生女儿同居生活; 2013年7月1日,男方签字《协议一》,同意将智海花园房产中的50%产权过户至婚生女廖某虹名下,男方与第三者不能以夫妻名义对外; 2013年8月26日,男、女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二》,约定男方同意将智海花园房产属于男方所有的50%财产,归入女方名下,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 图片 2014年元旦,女方带着婚生女儿与男方团聚,未料到男方竟叫来第三者及私生女,逼着大家一起居住、共同生活,女方报警; 自此,女方才恍然大悟,男方从未想过回归家庭;想到男方如此不顾几十年的夫妻情分,为了争取女儿权益,为了尊严,抱着一定要离婚且要争取智海花园房产的决心,她走进了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的咨询室。
律师策略:
本案的焦点在于:
1、如何确认被告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涉嫌重婚的事实,进而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因被告严重过错而彻底破裂?
2、如何证明被告与第三者生育私生女的事实?
3、如何保证智海花园房产全部归原告一人所有?避免被告主张《协议二》无效或属于赠与,主张撤销,进而男方也可分得该房产;
4、由于男方的严重过错行为,是否可要求多分财产?
5、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6、如何确定抚养费金额?
原告通过提交男方《保证书》、被告与第三者和私生女出游照片、原被告通话聊天录音及沟通短信、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等,并申请法院调取原告于2014年元旦的报警记录,从而证明被告在婚内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涉嫌重婚的事实。
对于被告生育私生女的事实,我方通过提供私生女学校的《家长同意书》(内父亲栏为被告)、被告与第三者和私生女出游照片,并申请法院调取私生女出生、入户资料,从而证明被告婚外生育私生女。
将《协议二》定性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男方赠与协议,同时强调该协议是在双方心平气和情况下签订,避免对方狡辩系胁迫签订;另外,为避免男方故意主张《协议二》无效或非真实意思表示,保留《协议一》不提交。
《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因一方婚外与第三者同居或重婚的过错行为而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但为了强调被告的过错,对被告造成压力和让法官形成被告严重过错的强烈印象,我方仍主张多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重婚引发的损害金额,我方结合对方经济状况,及房产已主张归我方所有等综合因素,主张5万元。
被告作为女儿廖某虹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照顾的法定义务。抚养费参照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孩子的生活需求予以确定。
案件结果:
本案中,法院判决房产归无过错的女方所有。
本案决胜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签订的《协议二》。《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书面约定,该约定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协议二》就是一份描述非常明确,且签订过程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当然,男方的过错行为并非对财产分割一点作用也没有,也正因为男方的过错,才使得签订该份协议的前提合理合法,也堵住了男方是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狡辩。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一定要注意字句的描述要准确无误,财产的地址或房号等需写明清楚,避免因条款约定不清而导致无法适用。
典型意义:
我国并未明确规定一方出现过错情况,可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即使男方在《保证书》中写明“如有过错,净身出户”等内容,真要出现过错情况时,也难据此要求男方“净身出户”。因为家事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时,在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下,必须要考虑实质的公平,要考虑过错程度和代价大小的衡平。(本案由盈科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承办;主办律师:杜芹律师;本文摘自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