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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二讲开讲:证据取得程序与证据检验 ——来自台湾的经验

2024-10-25 0

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二讲开讲:
证据取得程序与证据检验 ——来自台湾的经验

2012-05-16


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二讲开讲:证据取得程序与证据检验 ——来自台湾的经验

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二讲


2012年5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主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德恒证据学论坛第八十二讲,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楼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举行。


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主持,主讲人是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陈祐治。陈祐治是台湾对证据法颇有研究的专家之一。


陈法官的演讲主要围绕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取得和证据检验展开,并且以台湾刑事诉讼体制的变化为主线,介绍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台湾的相关发展。


他指出,自古以来,刑事审判体制重在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和事实的真实发现,这样就难免倾向于纠问制度的思考。尤其在行政权与司法权没有分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和法院成为一体,对目标被告进行纠问。


台湾的刑事诉讼法经历过两次变迁,第一次发生在1967年1月28日,相关修正规定,对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由检察官承担,控诉的检察官对被告的犯罪事实有举证责任;第二次变迁发生在2003年2月6日,相关修正就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职权调查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当提到“交互诘问”的原理时,陈法官援引证据法大师威格摩尔的话:“‘交互诘问’是一种最能够发现真实的方式,并且以‘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虾吃水,水落石出’为思路,阐释了真相的发现过程。”


陈法官明析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概念的区别:证据能力是证据被采纳的能力,证明力是证据被采信的能力。尽管有些刑事案件通过了证据能力,但是还要看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他指出,要推动证据法法典化,诉讼应以证据的收集、举证、论证以及判断为核心;法院须兼顾被告人权、诉讼权益、社会公益的均衡维护;唯有从证据检验着眼,而检验证据须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层次思考,就被告被诉讼事实,严格证明;基于严格证明的要求,法庭活动应有一部证据法,视为规范。


在听完陈法官的演讲之后,何家弘教授作出点评:“这些年,台湾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为大陆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大陆在这方面的改革最起码要比台湾晚二三十年。陈法官为我们提供了跳出庐山来看我们自己制度的参照物。”


此外,陈法官演讲的课件,还让大家领略了台湾美丽的风景。


最后,现场听众向陈法官提问,陈法官详细地作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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