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6日,杭州市余杭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情,凌晨4点多,一名年轻男子向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女朋友拿到追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出警,到现场调查后得知,报警男子小张因当晚没回家被女朋友小美怀疑、误会后,二人遂发生争执。
小美在愤怒之余冲进厨房操起菜刀准备追砍其男朋友小张,小张立马躲进卧室并报警。后小美实在气不过,便从高空将菜刀扔下,但其居住的小区沿街都有店铺,且为商业街区,人来人往,十分容易发生危险。
民警下楼查看后看到,一辆黑色路虎车顶已经被砸了一个窟窿,一把菜刀正“躺”在车边。如果当时有人正好路过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该车辆维修大概是13万左右。现小美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让公民时刻对自己“头上的安全”提心吊胆,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那么,小美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对此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杭州女子的行为能否成立本罪,需要从行为时客观的事实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妥善擅离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结果要求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侵害结果,仅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危害行为的性质不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被害范畴,也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新闻的报告,事发时大约凌晨2点左右,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人员减少外出,且凌晨2点的时间段,该女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是否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呢?问法网律师认为,从该女子行为时的客观事实来看,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判断值得商榷。
那么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呢?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毁坏他人财物的,不成立犯罪,且要求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的起点标准。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该女子的行为不存在故意,只是因与男友的争吵,不慎丢下楼。
所以,该女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拘,辩护人应该有很大的辩护空间。至于路虎车的财产损失,可以以民事赔偿的方式解决。
当然,高空抛物的危害性非常之大,但将高空抛物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根据行为时的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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