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我们通过一则京云律所代理过的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读。
律师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 longdesc="http://www.yunhelaw.com/case/4920/" style="width: 800px; height: 455px;" title="京云律师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 src="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律师信息采集\北京-东城区\300ef4074f125886c7ab3436bf7cdfc7.png">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薛律师、王律师。
B与A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承包的某村公路两旁的杨树约750棵,全部归A所有。后A与B于2017年2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A所有,所有债务由B偿还。
2019年12月18日,A去林业局办理砍伐证时,被林业局告知之前曾有人来过,拿着法院生效判决。后A去法院调取判决,才得知B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将此750棵杨树卖给C了。因此A将二人诉至法院。
京云说法
C辩称:第一,A不是适格的原告。该树在A与B登记结婚前栽种,故750棵树的所有权应是B的个人财产。第二,B与C之间树木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第三,A起诉超过起诉时效。买卖合同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就是A与B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理应知道相关情况,如果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应在6个月内提出,显然A提起本诉已经超过6个月。
B辩称:我与C签订的合同是假的。
首先,关于A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A对6961号民事判决中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不能归责于A的事由未参加诉讼,A提供了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证据,A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因此被告C主张A不适格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A起诉是否超过六个月的时效。A提供书证于2019年12月18日知道权利被侵害,到原审2020年6月15日立案,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时效。
最后,关于6961号民事判决书应否撤销。根据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出具《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认定B与C签订的涉案《树木买卖合同书》涉嫌诈骗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6961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故该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A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判决撤销6961号民事判决书。
京云小结
现实中,如果大家对于涉及到自身利益判决、裁定等不认可,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是可以上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的。但是当事人在举证上要做好准备,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制定适合自己案情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