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担任周三祥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受贿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天穗法刑初字第876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合办律师:李晓明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办理过程如同长跑,经历一审开庭六次,起诉的检察院抗诉,到市检不支持抗诉,再到中院裁定撤回起诉。一个案件就跑遍了刑诉法上设定绝大多数程序,让我们感到如今的案件,无罪之难,难于上青天。本案我们进行积极辩护,主动调查存在问题的事实,为体现法律共同体不搞证据突袭,也提前将得到的证据交给法院,检察院也一一去核实,最终事实胜于雄辩,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的事实部分不属实,主体也不符合,作出了相对理想的判决。这个过程中,也让我们体会到调查取证的作用和存在的风险,刑辩律师要懂得出击更要懂得防守,方可攻守兼备,并且居安思危,更要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利器。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周三祥利用担任广州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深圳某汽车公司提供生意上的帮助,在2010年10月通过广州公司出纳刘某的账户收受深圳公司业务经理黄某贿送的10万元,为其亲友购房消费。在2009年到2010年10月期间,周三祥利用其采购的便利,为深圳五洲公司营销部副经理张某提供帮助,事后分三次收受好处费34万。公诉机关认为周三祥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论证与法律意见
丁一元主任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有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证据链条无法环环相扣,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丁一元和李晓明律师开展数项工作:1、丁主任决定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证人黄某做了调查笔录,证实其付给周三祥的10万元为借款。2、调查广州赛娱总公司的企业性质,发现其股东之一的兴发公司于2000年11月改制为内部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赛娱公司的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变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历经6次开庭及2次延期审理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1、对黄某贿送的10万元不予认定为贿赂款;2、被告人周三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起诉书指控周三祥分3次收受他人贿赂款34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代理结果
法院认定周三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判决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抗诉无理由, 向中院提出撤回抗诉,中院裁定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