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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税收,一文打尽

2024-12-13 0

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称为“私募基金”、“人民币基金”或“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的重要载体,其税务负担对基金的表现具有重要的影响,并在基金的设立、基金的投资及基金的退出阶段均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且对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自身和被投资企业的不同主体均有不同的应用和影响。因此私募基金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就是税收。从人民币基金过去30年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到,人民币基金架构经历多轮迭代演变,尽管基金架构趋于复杂,但对各纳税主体尤其是基金管理人来说,所获收益的性质认定相对来说更加明晰,各个主体所承担的税务负担更为确定及易于处理(如下图所示)。可以说税务考量是推动基金架构衍化发展的最主要力量。


来源:清科创业旗下清科研究中心


如果把视线转移到海外,可以看到一样的逻辑。例如美元基金中使用的替代性投资实体(Alternative Investment Vehicles)从垂直式(subsidiary)发展到平行式(parallel),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美元基金为了协助其投资人规避税务负担,包括免税主体因投资基金承担的“无关的商业应税收入”(unrelated business taxable income,UBTI)或非美国投资人(Non-U.S.investors)应承担的实际关联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应税额。


总而言之,一个优秀的基金律师应对基金对应不同的投资主体及在基金运作不同阶段所应承担的税务做到充分的了解,以期在基金的生命周期里面,搭设一个优秀的基金架构,在全流程以最少的税务流失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率。我们按照基金募投管退的生命周期为脉络,依照不同阶段的业务重点进行总结。本文试图总结人民币基金针对人民币投资者在投资周期中所应产生的不同税务,以期对投资业客户有所助益。


一、基金设立


在基金设立阶段,发起人需要考虑的,并且对基金的税收负担可能会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有:


(一)设立地点


地点选择是基金设立是最重要的一个税务因素。虽然从发展趋势来看,各地的税收政策趋于公平和透明。但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以及基金管理团队与当地税收机关的密切联系依然是基金设立地点相关的考量因素。


1.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


目前全国对于直接投资的有税收地方优惠的主要以海南和横琴为例。


早在201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对原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将旅游业纳入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自此,原横琴新区优惠产业目录共包括高新技术、医药卫生、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商贸服务、旅游业等6大类80项,产业优惠范围上主要体现为区内鼓励类产业,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上要求占比在70%以上。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另一方面,合作区遵循内地税制、对接澳门税制,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超过15%的,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


2.税收返还


除了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外,很多地方对于投资基金给与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此时不仅仅需要关注地方主管部门承诺的税收返还比例,还要关注该地留存的比例,两者相乘才是基金可以获得返还的实际比例。同时也要关注返还的范围:是否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或者仅仅只包括企业所得税等。但有可能税收返还可能会和投资基金的税收贡献挂钩,所以基金亦要考虑税收返还的可实现性。


3.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


除前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也适用于投资基金的,也可一并作为设立的考量。


对于基金可能从地方政府收到的税收返还及招商奖励,都会被计入“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至于地方政府予以的税收返回,如何认定其性质与条件,是否应税,我们建议对于此部分收入,基金发起人应和当地主管部门事先确认,是否将进行二次征收。


对于以上和基金设立地点相关的优惠政策,我们建议基金发起人在设立之前和主管机构积极主动沟通,通过投资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对于相关的优惠政策予以确认。但很多时候,主管机构并不愿意提供相应的书面确认文件,会在律师访谈中明确依据为政府会议纪要,无明确的规定,且无协议约定,为对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口头承诺。


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最新文件,将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需引起业内人士的后续关注。


(二)设立形式


1.选择登记为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投国十条”)提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要求,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取代了2017年4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成为一份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体现了国家财政、税收层面对双创事业的支持。


55号文的税收优惠方式,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环节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通过减少税基来降低整体税负,和适用税率基本无关。各地证监局在执行环节出台了《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出具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政策无异议意见的公告》(各地公告大同小异,存在些微区别),对“创投基金”根据《创投办法》的一些“定量标准”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从而使得发改委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证监会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适用55号文时的标准达到基本一致,避免监管差异。按照53号的文的适用情况,创投基金可以按照70%的投资额抵扣经营所得。


2019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出台,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如果基金选择登记为单一核算的创投基金,单个项目可以单独核算,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果基金登记为整体核算,亏损盈利相抵后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不过亏损不能在当年分配给机构投资人以抵扣其所得税。


(三)印花税


对于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问答的形式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多地税务局例如北京税务局、安徽地税、江苏地税等亦通过问答形式重复国家税务总局的口径,但尚有部分地方税局,例如湖北地税、深圳地税、厦门地税、芜湖地税、广州地税等认为,如合伙企业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来核算,则需要就对应科目核算的金额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意见。


我们建议,合伙企业应当设置单独的科目来核算合伙人出资,以防范印花税的争议和税收风险。


二、基金投资


在基金投资阶段的税负主要是涉及货币性资产的流出,因为会产生通过持有期间收益或转让基金份额产生的资本利得而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


(一)基金层面


我们主要通过人民币基金采取的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的不同形式来辨析其税务负担。


(二)出资人层面


基金出资额人按照其从基金获得的收益、转让基金份额时获得的资本利得以及减持基金份额时取得的投资收益核算增值税及所得税。与此同时基金出资人按不同的组织形式----公司、自然人或合伙企业依然略有不同,我们依然以表格形式列示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个人出资人的税务监管多年各地税收政策不一,因此也成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点方向。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宣告在私募行业以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时代全面终结,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趋向统一。由于个人投资者的相关税负由基金代扣代缴,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依然要回顾在基金设立时和地方政府及招商部门达成的一致,确保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个层面得到落实。例如北京基金小镇曾经给出基金高管(指总监级别以上人员)最高返还其年纳税总额的30%的优惠政策,基金在代扣代缴时应注意落实该优惠政策。


三、基金退出


基金投资收益主要集中在退出阶段产生通过赎回基金份额产生。关于基金份额赎回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由于笔者并不是专门的税务律师,在此对此阶段的税收政策尝试做一初步汇总:


结语


实务中私募基金投资组织结构多元、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多样、参与主体各异,涉税事务因此更加复杂。本文仅试图对基金全流程链条中所产生的税务负担做初步总结,以对基金律师在基金文件制作以及投后管理事项中有所助益,但具体的税务事项还需在具体基金的具体投资过程中予以确认。我们期待和业界就本文主题做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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