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动态】国家宗教事务局就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4-12-06
0
作者: 郭宗 发布时间:2018-05-15 10:57:00来源: 中国民族报
? ? 5月7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发送邮件(电子邮箱:zhengfasi@sara.gov.cn)、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邮编:100009)的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7日。
? ? 通知指出,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宗教事务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稿》所称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是指由外国人组织和参加的50人以上规模的宗教活动。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许可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进行。
? ? 外国人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或者申请临时地点,应当推选3名以上召集人,由召集人向拟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报该寺观教堂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应当告知寺观教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 外国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由该寺观教堂安排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确需由外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该寺观教堂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外国人在寺观教堂和临时地点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不得有中国公民参加。
? ? 外国人申请临时地点,由召集人向拟设立的临时地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意见后,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临时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责编: 于超)
来源:2018年5月16日 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