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为醉酒同事代驾车辆,途中发生车祸,为了1万元的赔偿款,车主将孙某诉至法院。日前,房山法院判孙某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
原告龙某诉称,其与孙某是公司的同事,某日该公司老板请全体员工吃饭,龙某喝了许多酒,而孙某没有喝酒。回家时,孙某见此情景,提出要帮龙某代驾车辆,龙某欣然同意。在二人回家的途中,由于孙某违章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与项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龙某因此赔偿了项某1万元的经济损失。但龙某认为,这1万元是由孙某违章造成的,应由孙某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龙某的1万元损失。
庭审中,孙某辩称,自己是出于好意,且车主是龙某,自己不应该承担龙某所说的损失,不同意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孙某的代驾行为已经与龙某形成了无偿的委托关系和委托合同,因为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孙某驾车时存在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无偿代驾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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