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漾丨桂琳丨王振禹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的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的行为,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7月18日分别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统称“《GDR暂行办法》”),本文将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以方便各位读者及时了解有关内容。
一、《GDR暂行办法》修订背景
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制改革背景下,2023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GDR指引》”),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等有关事宜,将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纳入注册管理,并由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审核(《GDR指引》相关解读详见:汉坤 ? 观点 | 境外上市备案新时代系列(十一) — GDR篇)。
为了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落实《GDR指引》相关要求,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衔接,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6月2日至6月9日对修订原2022年发布的《GDR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结合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7月18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GDR暂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的市值标准
《GDR指引》提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GDR募集资金。本次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申请其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上市公司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该标准与境外上市公司发行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在A股上市的市值标准一致。
(二)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除上述市值标准外,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在交易所上市满1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年;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中国证监会监管要求一致,本次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亦将GDR对应的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认定为一次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行为,其于境内发行上市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此外,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应以境内上市或重组上市满1年为前提,相对于一般的A股再融资提出了更严格的上市时间要求。
(三)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安排
《GDR暂行办法》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等,适用相应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在申请程序方面,《GDR指引》仅规定境内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GDR暂行办法》的修订,对《GDR指引》发布后,如何“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予以明确,即从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注册、会后事项等股票发行的全流程,适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程序,解答了实践中最为关注的程序问题。
(四)完善GDR境外发行上市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
根据《GDR暂行办法》,除上市公司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申请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在下列时点及时披露GDR发行进展情况:
向境外有权机构提交GDR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但依照境外监管规定采用非公开方式申请的除外;
境外有权机构就GDR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结果;
GDR发行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备案;
GDR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募集资金到账;
上市公司中止或者终止GDR发行上市;
其他重要进展情况。
结合征求意见期间的反馈意见,正式发布的《GDR暂行办法》不要求上市公司对GDR发行上市境外市场审核受理、问询及回复环节进行信息披露,减轻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压力,与过往GDR发行上市实践情况基本一致,符合市场预期。
三、相关工作衔接安排
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2023年7月18日)起实施,《GDR暂行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发行GDR的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衔接安排如下:
上交所上市公司
2023年7月18日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GDR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的,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
核准批文有效期满但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或已在境外提交GDR发行上市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向交易所提交GDR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
深交所上市公司
2023年3月31日前,已在境外提交GDR发行上市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GDR暂行办法》,向交易所提交GDR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
四、结语
《GDR指引》发布后,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的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应同时适用A股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申请程序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申请程序要求更为复杂,由于部分程序事项及发行条件尚待交易所进一步明确,近期A股上市公司公告拟申请GDR发行的数量相对减少。本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修订后《GDR暂行办法》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我们相信会有更多的符合GDR定位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GDR募集资金,布局海外,融入全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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