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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三级伤残后公司被注销,最终拿到58万元工伤赔

2024-12-04 0
【案例介绍】
王某于20091到原陕西XX管业有限公司上班。 119左右,王某正在工作,右臂被跑步机卷入,立即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分为三类:劳动功能障碍、三级、自理障碍、部分护理依赖、辅助器具配置。原告上访后,原管业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不再关心原告的病情。
2011425,原陕西冠业有限公司注销。 王某与新成立的陕西XX管业有限公司向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从而引发诉讼。
【庭审】
7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边调查取证边提起公诉。
案件焦点在于:被告陕西管业有限公司新注册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相关伤害福利;原告和王某某应该得到多少工伤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新成立的)陕西XX管业有限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陕西XX管业有限公司已注销,新设立XX管业有限公司,并申请增加原陕西XX管业有限公司三名股东有限公司给被告。
证据出示质证和法庭辩论后,双方愿意达成调解协议:原公司股东向原告支付58各种赔偿金。 ?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合并,其注销依法应当属于合并解散注销。
2。根据法庭查明的证据和事实,可以确认被告陕西XX管业有限公司是原陕西XX管业有限公司转让后全部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受让方。
3。被告陕西容川管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王安仍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无可辩驳的赔偿主体。
4。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三级劳动伤残的全部工伤赔偿,
因为原告证据充分,有法律依据,所以对方能够妥协,愿意接受调解。为了不陷入法律程序,原告和王某也同意了调解方案。经过两年时间和数十次上访,原告工伤案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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