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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向左,法律人向右 ——关于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思考

2024-11-02 0

法律向左,法律人向右 ——关于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思考

本文作者:于明 王巍 发布时间:2014-11-26

欣慰的是“真凶出现”,遗憾的是还能有多少“真凶出现”?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了立案再审通知书,时隔18年,呼格吉勒图案终于启动了再审程序。

呼格吉勒图案教科书般地包含了“错案”类案件的所有因素:

有标准的“快速办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某区公厕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害人杨某是一名25岁的年轻姑娘,作为现场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被警方快速认定为凶手。在“严打”的压力下,公检法联合办案,61天后,他被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终年18岁;

有标准的“真凶出现”。2005年,另一起连环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在侦查期间,交代了其为“4.9案”的“凶手”,但赵志红所交代的10起犯罪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唯独缺了对“4.9案”的事实认定,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否是“刻意为之”;

有标准的“纠错和反思”。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他的家人开始了漫长的上访、申诉历程。在舆论的推动下,2006年,内蒙古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组成专案复核组,政法委某主要领导向新闻记者表示“杀错了”,但即使是这样的明确表态也未促进案件的实质进展。2011年,众多媒体和法学家的关注将呼格吉勒图案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然而本案再审程序依然没有启动迹象。直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呼格吉勒图案才由内蒙古高院决定再审,随即引来社会的一片热议与讨伐之声。

 

与赵作海、杜培武、徐辉案等冤案不同,本案唯一不太标准的,或许也是最悲哀的是,当事人已经被冤杀,不管“迟到的正义”是否能够到来,对呼格吉勒图本人而言,年轻的生命已在18岁那年戛然而止,再也无法挽回。

作为法律人,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自我安慰,毕竟那是法治环境还不健全的18年前,放在今日,呼格吉勒图案也许不会发生——如果当时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证明标准,在被害人体内精斑这一关键证据未经鉴定,只有嫌疑人指甲中的被害人血迹这一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或许审判机关可以作出“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认定;如果当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建立,在当事人多次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或许可以多少改变司法人员“口供为王”的思维定势,进而对当事人多份相互矛盾的口供进行审查,追本溯源;如果当时已经构建了完善的控审分离模式,没有了联合办案的混同,或许侦查机关的错谬可以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双重审查下得到纠正......类似的如果还有很多,唯一不能如果的是,如果呼格吉勒图还活着。

可是,即使在法制已经日趋完善的今天,类似的冤案就不会再次发生了吗?检视冤案的背后,我们似乎可以找到一个共通点,即每一起冤案无不折射出人情的冷漠。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撕掉掩盖在前的“遮羞布”,我们看到:为了所谓的“破案率”,公安机关不惜以刑讯逼供迫使嫌疑人认罪;为了保守所谓的“国家秘密”,辩护律师“每次去法院,都被拒绝查卷,拒绝接待”(辩护律师苗立语);为了盲目贯彻“严打”政策,司法机关不惜草率执行死刑;为了某种心知肚明的原因,当“真凶”出现时,检察机关罔顾事实、罔顾死者父母的绝望求助,“技术性”地“疏漏”了对“真凶”的起诉......这一切的一切透露出的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我们说,法律是冷漠的,它向社会宣示的是法制的威严,传达的是法律后果一视同仁的理念,这是应然的。然而,在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当中,法律人却不应该冷漠,在犯罪嫌疑人未被证实有罪之前,法律人并无任何特权对嫌疑人有任何歧视。不幸的是,我们似乎已将法律的冷漠演绎为法律人的冷漠。

法律人的冷漠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所彰显的程度或许极端,可谁敢保证在当下的每一个琐碎的、细小的案件中,司法人员能以“推己及人”的人文情怀来认真推敲每宗案件事实,而不是潜意识地认定“就是他干的”,只是“不幸”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以念斌案为例,不少法官或检察官坚定地相信,“证据不足无罪”只是审判结果上的无罪,并不能证明念斌并非真正的凶手。近日,甚至又传出因为公安机关“信息更新滞后”,念斌再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消息,截至目前,念斌依然因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而无法办理护照,曾为弟弟奔走8年的念建兰不得不重新“讨要说法”。法理的解读或可争议,事实的认定亦有待进一步考证,可若存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内心根深蒂固的冷漠无法消除,我们又如何相信“疑罪从无”能对“自由心证”产生真正的影响?又如何相信类似的案件不再重复上演?如今不断爆出的“奇葩”案件,使无数揪心于中国法制建设的人们不得不忧虑,法律人的冷漠依然存续着。

曾有人说,法律是直面社会黑暗面的行业,或许是所见的黑暗让法律人的目光与法律一样冰冷。然而,我们相信,法律的冷漠向左,它是排除了激情的理性,法律人却要向右,饱有不忍之心,怜悯之情,不是把人冷漠地看做法律适用时一个机械的概念,而是看到鲜活的你我一般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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