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个人,其他人无权取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村务档案,应当保证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
并且各地区对于地上物补偿一般会有具体补偿标准,以《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为例,就对其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涉及林木、大棚、鱼塘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因此如果遭遇拆迁,却仍对地上物补偿款的多少不清楚,可以查阅所在地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村务档案。
对于地上物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签署《地上物补偿协议书》,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可以对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确认,就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一次性补偿达成协议。
村委会可作为协议的见证方,对村民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地上物的所有权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补偿标准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一旦村委会截留地上物补偿,那么在后期维权过程中,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
并且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知,村委会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若滥用职权、侵犯被征收人权益,被征收人有权就该行为向监察委员会举报。
最后圣运律师要告诉您,村委会擅自截留地上物补偿款的,是不合法的,不可听之信之,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