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人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委托北京雷石(泉州)律师事务所付莉苹律师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付律师认为原审存在案由和法律关系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错误,该处使用了“承包人请求”的字眼,根据法律的文义解释,就把“是否请求”的选择权赋予了承包人,反过来说,承包人有权请求,当然也有权不请求。原审判决曲解了该条规定的本意,认为 “只能”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价款。
其次,该案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该条规定。该条规定是针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对于工程价款的争议,所以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适用条件,作为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可能直接有合同关系,其是与总承包人有合同关系,并不适用该条款。
省检驳回我方抗诉申请后,委托人不服,付莉苹律师依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复核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6日启动本案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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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付莉苹律师承办最高检抗诉复核案件启动复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