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钱,房地产电商费用的产生源于电商平台,所以被命名为电商费。从表面上看是“钱换钱”,类似于生活中使用的息票,但实际上是房地产中介提高中介费的手段,甚至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逆价格促销的手段。那么这种做法合法吗?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为您解答。
聂女士购买了一处商铺,销售公司让聂女士签订一份团购协议,交3万可以抵8万元房款。但是聂女士买完房,反悔了,房产公司把购房款退给了聂女士,当初交给销售公司的3万团购费没退,销售公司说这是中介服务费,不能退还。那么,这笔参与电商活动的费用,该退吗?
王兴华律师表示
现在各地住建部门都已经严厉禁止收电商费。所谓电商费又称团购费,一般是指第三方公司通过提供团购组织和信息服务,承诺可以优惠购房,保留房源、或者优先选房。
但事实上很多购房者发现所谓电商费,就是开发商找一个第三方去收的,多数是中介公司,但中介公司实际上没有做任何劳动和服务。而一旦购房出现问题,房款容易退,而这笔钱第三方公司收的钱却很难退还。
这些电商费一般为了促进销售,规避房屋限价政策或者税收政策,这些钱大多又流向开发商。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收钱的中介公司只能收中介费,无权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特别是在没有付出实际劳务和服务的情况下,连收中介费也违法的,这些电商费应当向购房者返还。
虽然我国已经多次明令禁止收取此类费用,但有些公司仍巧立名目从中渔利,侵害购房者的权益,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及时维权。
法外延伸
2016年10月10日,住建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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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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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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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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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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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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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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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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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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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电商费一般直接以电商费来收取费用,或以“交x万元抵扣x万元”的形式来收取费用 ,而该行为就是违反了上述规定中的第(四)(六)(七)款。而这种所谓的电商服务费,并未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上体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收取。
买房不易,避免入坑,作为买房者一定要擦亮双眼,小心开发商和中介的圈套,一定要货比三家,慎重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