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妈妈、弟弟一起住在安徽省某县,家里一共三口人。后来,王先生作为承包人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自己一家三口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后,王先生和其母亲相继过世。三个人的家庭,只剩下了王先生的弟弟。几年后,因公共水利设施建设需要,三人承包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得到了一笔不菲的土地补偿款,而这笔补偿款由王先生弟弟领取。原本无可厚非的事情,可在征收款下来后,王先生的弟弟却被告上了法庭。
原来,王先生还有个妹妹,只是因为分了家,不在一个户籍上。王先生的妹妹知道三人承包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了,而弟弟却独自领取了这笔不菲的补偿款,她认为补偿款是由三人承包的土地所得,也该有母亲的一份,现在母亲去世了,所属于母亲的那份补偿款属于母亲的遗产,应该由两人共同继承。那么,征地补偿款由王先生弟弟领取是否合法?母亲去世后,征地补偿款能作为遗产继承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任战敏律师的解答。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王先生一家三口取得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里承包的土地应由王先生弟弟继续承包经营,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所以,征地补偿款由王先生弟弟领取是合法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征地补偿款发生在其母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其补偿款不发生继承。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而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征地补偿款发生在承包人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继承。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