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庭审相比于其他案件通常相对复杂,对于律师来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庭审需要注意更多,下面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律师开庭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在开庭前,律师首先要和委托人协商被害人是否出庭。在一些人身损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出庭意味着要再次回忆伤害的过程,这种痛苦的回忆 对被害人是种折磨。如果是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更没有必要让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庭,法庭上出示的被害人死亡的照片会再次刺激亲属的心,不免作出些过激的举动来。事实上在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原告方已经没有必要亲自出庭,律师可以给当事人讲清楚,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如果当事人要出庭,律师则一定要事先交代清楚法庭的纪律,避免因原告人的情绪失控使法庭审理无法进行,法官会责备代理律师。另外,还要预防被害方亲属和被告方亲属在庭外发生冲突,更要避免被害方亲属冲击被告人的辩护人。
再者在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中,法官会分成两部分来审理,即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
在刑事部分的审理中,关键看被害人方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以及建议的量刑有无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律师的工作就比较简单,一句话不说也未尝不可。但应该注意与民事赔偿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及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有异议,律师会很忙。既要对被告人发问,又要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质证,还要代理被害人举证。这时候,有个问题常常会出现,即在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时,法官会遗忘掉被害人,忘了许可律师发问和质证。甚至有些法官会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律师只能在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时发言,在审理刑事部分无权发言。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所以为了避免麻烦,笔者建议律师在填写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时,同时在委托书中注明也是被害人的代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然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陈述似乎执行得好,在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后,先由公诉人发问,再由被害人、辩护人发问。通过回答问题,被告人完成对犯罪过程的陈述。但在被害人陈述这个环节,大部分法官不知道如何进行。许多法官省去了这个环节,在被告人回答完问题后直接开始举证。也有法官在被告人陈述后,让被害人坐在证人席上,由公诉人、辩护人发问。这时候,被害人的身份就类似证人,只能是狭义上的被害人来陈述,而不能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但因为被害人在此前已经当庭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知道了各被告人的当庭口供,被害人的陈述则违反了分别陈述的原则。
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比较简单。代理原告人的律师主要就请求赔偿的数额向法庭举证,向法庭描述清楚每一笔项目的计算方式及依据。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律师则主要针对原告的赔偿请求,答辩是否应当赔偿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合法。
孙宇光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职务侵占罪、 贪污受贿罪等刑事案件。
作为一名北京本地律师,很多当事人形容孙律师“宁折不弯、不畏强权”。“每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都需要我们去守护。”孙律师坚持用法治之刃努力维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尊严与公正。
近年来,孙律师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企业类犯罪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尤其擅长分析历年法官的判决思路,多角度推演辩护思路,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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