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娱乐圈曝出大瓜,疑似“85花”女演员颖儿翻车,她代言的某家居品牌收取消费者的定金后,便人去楼空,没了下文。后颖儿工作室发布声明回应,称颖儿未代言过该家居品牌,只是被邀参加活动,而相关活动也暂未举办,工作室决定终止该活动。
近年来,因明星“塌房”引起品牌方解约事件层出不穷,而因品牌方“爆雷”引起代言人解约事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在品牌方“爆雷”的情况下,作为品牌广告代言人的明星,收取了巨额代言费,有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广告代言合同?如单方解除广告代言合同是否要赔偿巨额代言费或违约金?
一、代言合同可约定代言人享有单方解约权
广告代言合同一般都会约定“道德条款”,比如,如在合同期内代言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品牌方或其产品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品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代言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应的,广告代言合同也可能会约定“反向道德条款”,比如,品牌方旗下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因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代言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代言人还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品牌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品牌方“爆雷”,代言人可依据合同中的关于单方解约权的约定,主张解除代言,简单明了。
二、代言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行业中,很多广告代言合同是品牌方起草,品牌方作为甲方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仅约定了品牌方的单方解约权(道德条款),并没有约定代言人享有单方解约权(反向道德条款),这种情况下,代言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呢?
这个时候,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民法典》的根本违约条款。《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具体到广告代言合同来分析,品牌方“爆雷”不属于不可抗力;品牌方的主要债务是支付代言费,品牌方并没有表示不支付或延迟支付代言费;代言人的合同目的是获得代言费,品牌方“爆雷”后广告下架是属于品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不是代言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代言人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并不太合适。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第1022条和1023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第1022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具体到广告代言合同来分析,代言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代言人将其姓名、肖像、声音许可给品牌方使用,品牌方向代言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代言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22条和1023条的规定来行使法定解除权。也就是说,如果代言合同没有约定代言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代言人可以随时解除代言合同。如果代言合同明确约定代言期限的,代言人可以正当理由解除代言合同。而品牌方“爆雷”,很可能会给代言人带来负面评价,应属于正当理由,至少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能够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三、如代言人行使法定解约权,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还是《民法典》第1022条的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品牌方“爆雷”属于品牌方的过错,不属于代言人过错,反而代言人不解除代言会遭到舆论的谴责、会给代言人带来负面影响,代言人以品牌方“爆雷”为由解除代言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所以也不需要赔偿损失。
当然,在实践中,代言人单方解约并没有那么顺利,很多的品牌方认为“爆雷”事件并未达到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程度,不应触发单方解约权条款,代言人无权解约;或者认为“爆雷”事件不属于正当理由,代言人无权解约;或者认为代言人应向品牌方赔偿巨额代言费及违约金。建议代言人可请专业律师处理相关事宜,让“专业人做专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