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遵守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哪一方违约等事实的认定,是人民法院进行实质审理的事项。这不是在管辖权异议程序阶段就可以确定的事实。因此,双方上述协议中的“违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相反,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华福工程公司和浦靖化工公司在涉案合同第十八条中约定,三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遵守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合同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是需要实体审理的问题,并非管辖异议程序阶段即可认定的事实,因此“违约方”上述协议中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华福工程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本案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协议规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上所述,本案立案时,无法根据涉案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浦井化工公司可以选择向涉案合同履行地或者华福工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华孚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市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浦井化工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在一审法院已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华孚工程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华孚工程公司上诉的(2018)内民局终48号案件所涉管辖法院问题。由于案件当事人及案由与本案不一致,且华孚工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相应具体项目、相关管辖权的确认等事实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