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父母的房子的一部分是孩子们贡献的,父亲去世,母亲

2025-03-12 3


原告声称
张某和张某娟向本院提起诉讼:确认张某丽和刘某霞于2009年5月26日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张某于1953年刚刚与刘某霞结婚,他们共有五个孩子,分别是张某温、张某娟、张某丽、张某郝和张某南。张某于2001年7月4日刚刚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刘某霞于2017年10月9日去世。北京市东城区1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是张某和刘某霞租用的一间酒店。 1998年10月22日,北京F公司作为卖方(甲方,以下简称F公司)与刘某霞作为买方(乙方)签署《F公司职工宿舍楼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案件转交乙方;购房 职工按照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享受工龄折扣。成本价购房年资折让率为0.9%;标准价购房年资折扣率为0.6%;合同还约定一次性支付房价32318元。
购买房子时,用张某40年的工龄和刘某霞36年的工龄来抵销部分购房款。随后,这套房子就登记在了刘某霞的名下。 2017年10月刘某霞去世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某·冈在涉案房屋中所占的遗产份额。在诉讼过程中,他在查阅涉案房屋的登记档案后得知,刘某霞于2009年获得了该房产。 5月26日,他与张某丽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并将房子卖给了张某丽。因此,原告暂时撤回前述继承诉讼,单独提起本次诉讼。刘某霞作为张某帮的妻子,张某丽作为张某帮和刘某霞的女儿,都知道涉案房屋是张某帮和刘某霞结婚期间购买的,并且包含张某帮应得的财产,但他们故意隐瞒它。 2、原告签署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按照要求做出裁决。

被告辩解
张某丽辩称原告描述的亲属关系属实。 1998年,F公司开始公房改革,允许购买住房。为此,家长们召集了孩子们的家庭会议,除了正在国外留学的张某·郝。家长表示不会购买涉案房屋。在保证父母生前居住于此的前提下,购房者将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和被告中,只有张某丽愿意买下这套房子。于是全家人就此事达成了共识。张某丽和父母有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 1999年2月12日,张某丽向F公司房产管理处支付了房款、维修金、手续费等共计34150元,并收到发票。2001年11月,涉案房产登记在其母亲名下,产权证书由张某丽保管。
父亲去世后,张某丽于2001年8月搬进涉案房屋与母亲一起居住照顾,并承担了与房屋相关的水电费。 2009年5月,考虑到约定的5年挂牌时限已过,母亲将涉案房产以出售的形式转让给张某丽。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事先就知道了这件事,也是事后由他母亲告知的。 2015年12月,张某丽将涉案财产以出售的形式转让给女儿陈某飞。经过西城法院人民调解,母亲的财产已经继承。此外,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
张某·郝和张某·南争论并同意张某丽的答复。父母和张某丽达成了以自己的名义买房的协议,其他孩子都知道了,也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涉案房屋归张某丽所有,他没有分享其父亲的财产,因此原告不符合资格。即使涉案房屋包含父亲的份额,母亲作为最了解父亲的配偶、共同决定购买的人,也应被视为获得了父亲的授权。退一步讲,没有处分权的合同并不无效。张某丽为父母的家庭做出了很多贡献。父亲去世后,他比其他孩子对母亲履行了更多的陪伴和赡养义务。原告的诉讼违反了家族的共同协议。张某·豪和张某·南不会因为一己私利的原因而否认他们的家庭协议。

法院查明
1998年10月22日,F公司作为卖方(甲方)与刘某霞作为买方(乙方)签署《F公司职工宿舍楼买卖契约》,同意甲方出售该房屋涉及乙方的案件;职工购买住房,按照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成本价购买的年资折扣率为0.9%;标准价购买的年资折扣率为0.6%;合同还约定一次性支付房价32318元。手续费162元,挂号费23元。如果按照成本价购买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情况下,房屋使用五年后即可依法进入市场,并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其房改《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表3注明按成本价出售,房价计算公式显示,由于张某任职40年,刘某霞任职36年,房价有所折扣。
2001年11月,涉案房产登记在刘某霞名下。 2001年7月4日张某刚刚去世。2009年5月26日,张某丽与刘某霞签署协议,同意刘某霞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丽。据此,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丽名下。 2015年12月,张某丽与未涉案的陈某飞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据此,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飞名下。经查询发现,张某丽经批准两次过户后,并未实际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1、2015年11月5日刘某霞书面证明照片、当事人家属微信群记录。证明内容为购买涉案房屋召开家庭会议。由于夫妇俩无法捐出这笔钱,他们就向孩子们求助。原告和张某丽都表示不买,张某丽表示愿意买。因此,决定了谁买房子、谁拥有房子。张某丽投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原告不承认这些经过认证的照片的真实性,认为它们不是原创的,而是被修改过的。而且,刘某霞年纪大了,不能保证他的回忆是真实的。他认为自己没有参加微信群。 2、发票上,客户姓名为张某刚,项目包括房款、维修金、手续费等,共计34150元。经过盘问,原告认为证据证明张某刚刚付了房款。
3。张某·南与张某娟的通话录音。张某·南表示,张某娟知道家里开会,同意张某丽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所有权,然后进行过户。张某娟说,会议上说的是,父母去世后,所有权转移给张某丽。现在它是在他母亲生前转移的。张某娟后来才知道所有权已经转移了。母亲住院前,他说应该补偿张某娟。张某·南(张某 Nan)在会上回应称,父母必须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一百年,并且不得驱逐父母。这套房子将属于张某丽。其余的都不是真的。经质问,张某娟表示,他并非出于家庭关系而与南张某争论。
对于此次家庭会议,各方均承认,刘某霞曾与涉事房屋中除了张某·郝之外的其他孩子讨论过购买涉事房屋的事宜。原告表示,张某当时在另一个房间,没有参与讨论。张某丽和张某·南说,张某刚刚参加了讨论。张某·郝表示,当时他在国外,没有参加小组讨论,但他的父母之前咨询过他的意见,与张某丽和张某·南的说法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和张某娟的所有主张。

金双全点评
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应认定刘某霞、张某刚和张某丽已达成协议,由张某丽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刘某霞和张某·刚生前有权居住和使用该房屋。涉案房屋归张某丽所有,其他子女均知晓此项协议。本协议合法有效。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丽违反了对张某冈的义务,而刘某霞在张某冈去世后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张某丽也并非不妥。原告如今以刘某霞与张某丽恶意串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To Top